浙江,一女子在某二手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将正品的美容面膜、祛斑霜、洗面奶等商品

天狼看法 2024-12-10 16:50:01

浙江,一女子在某二手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将正品的美容面膜、祛斑霜、洗面奶等商品放到店铺里,卖给有需要的人,没想到,化妆品品牌方看到不乐意了,称女子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女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300000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许楚玥在某二手商品转让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小店,卖点美容面膜、祛斑霜等化妆品。 案发两年前,许楚玥(化名)在某品牌的“台北皮肤管理工作室”的淘宝店上,购买了一套价值2430元的某品牌化妆品。 许楚玥说,她是因为生孩子了,处于哺乳期,故将该品牌部分产品放在二手平台上售卖,避免物品过期,给自己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而且她在发布的信息里明确说明该品牌的商品,是“自用款、买多了、出几个”。 然而,该化妆品品牌不相信,也不听许楚玥的解释,将许楚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许楚玥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余元。 许楚玥意见: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她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化妆品,她拥有化妆品的所有权,可以对化妆品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化妆品品牌方不能限制她。 2、商标法中有一个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该原则说的是附有某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人或经其依法许可的使用人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或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转售或再销售该商品。

也就是说,对该商品的二次销售不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不侵犯商标权。 她在二手物品没有伪造或者是擅自制造他人的商标的情况下,出售二手商品的行为不在商标侵权的范围之内。 化妆品品牌方意见: 1、张某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某鱼”网站,给许楚玥店铺发信息:“你这边价格多少啊?年后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发货?” 许楚玥店铺回复:“初8,dczXXX,我的v。” 张某发送消息问:“某鱼上不能买吗?你这边某品牌的活液怎么卖啊?我不想在微信上交易,我没在你这边买过,在某鱼交易比较安全。” 许楚玥店铺回复:“要多少毫升?” 张某发送消息:“有多少毫升?” 许楚玥店铺回复:“50,120,500。” 除此之外,许楚玥店铺还有多个本品牌方的商品链接,双方聊天记录还显示:“你拍这个,我改价”“我现货出完了,明天台 湾订货、到货后给你发”“五天之内发出”……张某:“付了。” 化妆品品牌方认为,许楚玥在撒谎,她不是把用不完的化妆品放在某鱼平台上售卖,而是专门卖化妆品的商家。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许楚玥购买的化妆品,即便在台 湾地区属于合法商品,但自台 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境内,也应当遵守境内商标权人的权利。 意思是说,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 港澳台地区的商标,不必然是大陆境内的商标,商标权存在每个区域不同保护的问题。 化妆品品牌方的意思是,许楚玥买的是台湾品牌的化妆品,他们是大陆境内品牌,许楚玥卖的化妆品的商标不必然有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化妆品品牌方认为,许楚玥在某鱼上卖他们品牌的化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会怎么判?法院会支持许楚玥的辩解意见吗? 法院意见: 许楚玥在多个链接的商品描述中标注“某品牌”字样,表明许楚玥知道该品牌的商标信息。

案涉侵权商品明确标注该商品的制造商为境外公司,许楚玥也在商品描述中标注“来自美丽国的某药厂”。 上述情形表明许楚玥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案涉产品可能系侵权产品,但仍然予以销售,损害了品牌方的利益,侵犯了品牌方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地域性)。 法院判决: 许楚玥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赔偿该化妆品品牌方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没写错,法院只支持了诉讼金额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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