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与郝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均饲养宠物犬。某日,马女士在小区广场遛泰迪犬时,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突然从其身后跑出,撕咬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身上多处撕咬伤,故马女士将郝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49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郝女士因未为其雪纳瑞犬办理狗证,且遛狗时未佩戴狗绳,未能尽到一名宠物饲养者应当尽到的义务,对泰迪犬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判决郝女士赔偿马女士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6749元。
马女士诉称,某晚其牵绳遛泰迪犬,背后忽然冲出郝女士没有栓绳的雪纳瑞,扑向其泰迪进行撕咬,导致泰迪犬身上多处破皮流血。马女士认为郝女士的雪纳瑞犬没有办理狗证,且案发时雪纳瑞犬并未佩戴狗绳,故要求郝女士承担其为泰迪犬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949元。
郝女士辩称,事发时双方的爱犬均没有拴绳,双方均存在过错;马女士的狗也没有办理狗证;马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没有证据证明系其雪纳瑞犬的原因导致泰迪犬伤情扩大,不能排除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法院可以认定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撕咬马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背部多处受伤。郝女士认可其雪纳瑞犬未拴绳且未办理狗证,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女士虽主张双方都有责任,双方的狗均未栓绳、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等,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且证人表示事发时马女士系牵着泰迪犬。故对郝女士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饲养的宠物犬因未受控制或管理不当,导致咬伤其它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受损狗的合理治疗费用、因伤害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本案中,雪纳瑞犬事发时并未拴绳、办理狗证,郝女士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女士未能举证证明马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对泰迪犬治疗而产生的相应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泰迪犬的伤情,马女士提交的其为泰迪犬治疗的病历、发票等证据,泰迪犬治疗次数、马女士家庭住址距离宠物医院的距离等因素,认定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749元。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饲养宠物犬的家庭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狗活泼、忠诚、可爱的特质可以增强居民欢乐感及获得感。但狗好动的天性也需要加以约束,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建议宠物犬的饲养人要及时为宠物犬办理证件、注射疫苗,遛狗时要使用绳索牵引、为宠物犬佩戴嘴套。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刘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