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高管和男老板一起出差应酬,因为要陪客户喝了不少酒,结果却因为醉酒被男老板侵犯,事发后,女高管认为这是在履行工作职务遭受的侵害,随即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结果在被认定工伤后却被公司开除了。
崔女士在一家企业做营销总监,事发当天,自己和公司老板钱总一起出差,因为要和客户应酬,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崔女士因为喝的太多不省人事,被钱总给侵犯了。
事发后,崔女士选择了报警求助,钱总因涉嫌犯罪被处以了有期徒刑4年。
然而,经过这件事情后,崔女士出现了应激障碍,无法再完成工作,无奈,崔女士选择了休病假并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对此也给出了结论,认定崔女士的行为属于工伤。
让人没想到的是,公司以崔女士违反请假制度为由,将崔女士进行了辞退。
事发后,有人说,公司的行为让人发指,侵害完了之后再开除,其实就算不开除,受害人也没办法再继续干下去了。
还有人说,没想到老板性侵女下属,女下属可以申请工伤,长见识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崔女士外出应酬,显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该行为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而崔女士遭受了来自老板的侵害,上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侵害人必须是公司之外的人,所以,崔女士遭受上司的侵害,原则上也属于因工作员遭受的伤害,所以,认定工伤没有疑问。
而钱总因此被处以了有期徒刑4年,这是否合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没有其他情形,比如多次、伤害等,而只是对一名受害人实施了侵害,对其处以4年有期徒刑,也是在法定幅度之内的,这没有任何疑问。
让人不解的是,公司竟然直接将崔女士做出了开除的处理,这又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公司认为崔女士违反了请假制度,显然就是上述的第二种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是,因为崔女士被侵害,一般而言是享有停工留薪期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所以,如果公司在崔女士停工留薪期单方辞退的,那么,公司的行为,就会涉嫌违法辞退,从而面临相应的赔偿后果。
不管怎么说,崔女士在遇到侵害后,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