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刊登行政执法案例精品赏析第十一篇《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由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委派李某某、孙某某为一老年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经执法人员核查李某某、孙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李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近年来,老年人出游需求旺盛,无证导游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无法为游客提供专业、准确的讲解,也无法有效应对可能的突发情况,服务质量难以保证,还增加了旅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不仅破坏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也极大地损害了游客的旅行体验和合法权益。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无证导游的打击力度,同时着力提升游客尤其是老年旅游者对正规导游服务的认识和选择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安心、放心、舒心的旅游行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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