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试吃时受伤,经营者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的案件,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李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综上,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过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北京青年报记者屈畅通讯员郭保利傅雯)
哪门子的没打招呼试吃,刚出锅的抓了就往嘴里塞,明明就是偷吃,还要讹人家开店的,一把年纪了也不要点脸
这明明是偷,
这要是被粘豆包一下子给噎死是不是因为粘豆包太大了呢?
嘴馋+贪小便宜,活该!应该让老太婆付钱,我们这都15一斤了,北京应该更贵。
又一个老不死的
咋没烫死
这贼婆。。。
贪小便宜的下场
有没有照片,我想看那大嘴巴子烫伤成什么样了,就单纯想看看,伤成什么样要去法院诉赔偿,我想一定很好看,看了应该能乐上一天!
前几天在大集看到一个卖牦牛肉的摊位前聚满了人,以为都是买肉(熟肉)的,因为我想买肉便使劲挤了进入才知道跟前的人全是拿着牙签蹭吃的,没有一个买肉的,摊主不停的切着品尝肉那些人就不停的吃,不买也不走。
现在的小偷都理直气壮了偷吃不算还要你赔钱
这都要赔,卖农药老鼠药的,得枪毙千百回。
这是盗窃行为
不说自取那叫偷!
不要脸了
还是首都的呢 真丢人
是试吃不是偷吃?不反省自己而拿法律当儿戏好吗?
我去,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没告你偷窃就不错了,还反咬一口啊。要是店家门口放盆屎,大妈吃了是不是还得告店家为什么这屎是臭的?
人家又没邀请试吃,自己偷吃还有理了?典型的饿死鬼投胎讹人,板栗过手的时候不烫?进嘴才烫?烫死这贪小便宜的坏人!
吃火锅烫伤了嘴也可以告店家
真是人心不古
碰瓷的方层出不穷啊
这么多人说偷表明群众的眼睛雪亮啊
这就是嘴馋付出的代价。
有人趁我不注意跑进我家拿了菜刀就往自己脖子上砍。难道我也要赔钱,难道要我要在家门口放个牌子,没经允许不得进入,否则后果自负[笑着哭]。肯定是有些无良律师在背后怂恿的,无论输赢都有律师费。有时候明知赢不了的,依然要当事人起诉。
店铺现在可以告这老不修偷东西和损坏名誉、误工、精神损失费
这不要脸的女人,还讹诈别人,偷吃还不嫌丢脸?,居然还状告别人,老不死的
如果有人偷东西受伤了,是不是都可以告被偷的人赔钱?
不要脸,活着不如畜生
人至贱则无敌
一个不要脸的老畜生
今天看一个新闻,一个人为了捡瓶子,放火把山烧了,她认为,来灭火的人,肯定要喝瓶装水,她就可以捡瓶子换钱了。
盗窃就盗窃,还说什么试吃
走路摔死,告城建局
占便宜受伤了[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拿在手里没感觉到热?明显就是讹诈!
有没有人斗胆试吃鳄鱼?
贼娃子也牛起来了![得瑟]
贪小便宜!吃大亏[滑稽笑]!
这不是偷吃吗?[得瑟]
小偷还有脸告受害者?
为这位公正的法官点赞!!![点赞]
[抠鼻]明明是偷
这能反告她吗
偷吃还有理了
反诉
那么烫手拿的时候没感觉?放嘴里烫吐出来,也不会烫伤吧。
奇葩
这是没偷成生气了
冷热烫不知道吗?
超市能反告大妈盗窃吗?毕竟自古以来不问自取视为盗也
去店里拿一把刀自杀,店主要赔多少钱啊
怎么不烫死这个老吃货
嘴贱人更贱
[得瑟]版本t0
给这位法官点赞
这大妈一人去收复台湾可矣![点赞]
建议这种对臭不要脸的直接公开身份信息,让大家去参观参观,方便更好的理解生物的多样性。
应该反诉偷窃和讹诈
把讹人练到最高的境界,就是让全世界认识它那张脸
偷吃的恶果[流鼻涕]
这大妈也是个人才!
这个法官是不是判决小偷,来家里偷东西了还不要骂,不要赶它走,还要好酒好肉的款待啊
不问自取
试和偷还是有区别的
[得瑟]反告她赔钱偷东西
讹诈罪!
傻啊!反诉她讹诈!
无耻至极。
皮都没剥就放嘴里?没过手
没烫死也应该咽死这种坏老太婆。
不要脸老天爷也难管
她敢不敢偷拿油锅里的油条[得瑟][得瑟][得瑟]
偷东西就是偷东西
太不要脸了,这些人[裂开]
啥都想讹一把
应该判大妈敲诈罪,不然社会乱套了
法院应该再判一个敲诈勒索,赔偿店家5000块
这是偷吃不是试吃
这才是有能力的判决
这就是老北儿京儿人儿[呲牙笑]
偷鸡不成蚀把米,还要倒打一耙,把不要脸发挥到极致
这样的判罚才公平公正,希望少一些和稀泥的判决……
丕要脸。告大妈偷东西。
这是偷吃
中国的道德规范都被这些蠢人搞坏了!
可以反过来告他偷窃[抠鼻]
上面有个新闻“男子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装修中的别墅摔伤,起诉房主、物业索赔16万余元”还真要赔,性质一样,结果不一样
那吃的一颗栗子见她给钱,一块钱也要给,否则喊她偷窃[呲牙笑]
可以判大妈为神经病患者
人家让你吃了吗?按我意思,你还得赔我栗子钱,未经允许擅自偷吃,金额小不算盗窃,那你得埋单吧
“偷狗贼偷狗被狗咬死,还要找狗主人赔偿”这道理能讲得通吗?
坏人变老了
好意思诉诸法院,丢脸不
不问自取则为贼
偷吃属于不当得利
疯了,精神病
刁民,得罚判他敲诈勒索
这什么消费者?这是小偷!应该抓去行政拘留
北京的大爷大妈领着几万元的退休金整天闲的没事做,不是告这个就是告那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