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一女婚内出轨。女方想回去好好过日子,男的不同意。男的越想越气,去女的家里把女的老公杀死了,但是他却对法院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最终,法院认定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花月桂和她的丈夫严宏盛原本是大学同学,然后他们自由恋爱了。他们一起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从校服到婚纱的爱情。
但婚后柴米油盐的生活让两人产生了隔阂,经常为琐事吵架。
女儿出生后,花月桂的情绪变得十分低落,而严宏盛却没有任何安慰,反而责怪妻子矫情。
女儿五个月大时,花月桂在朋友的介绍下独自来到海南三亚打工,其间认识了男同事沈博远。
沈博远是一个很幽默的人,他和花月桂相处得很好。
时间长了,花月桂经常向他倾诉,诉说自己婚姻的不幸。
沈博远懂得安抚花月桂,随后两人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从别人口中得知花月桂背叛家人后,严宏盛来到丈母娘家求证。
如果情况属实,让花月桂回来,夫妻俩一起办理离婚手续。
花月桂的母亲是个聪明人。她很看好花月桂的现任老公严宏盛,不想让她误入歧途。就谎称自己生病了,让花月桂回家。
花月桂回家后,看到丈夫严宏盛也在,干脆承认了对沈博远在一起的不忠事实,并希望与严宏盛离婚,却遭到家人的严厉责骂。
花月桂的母亲道:“沈博远若是个有本事的人,还会到现在都没结婚,还要娶一个二婚的女人么?”
听了这话,花月桂觉得很有道理。据她所知,沈博远经常做网贷,花钱大手大脚,负债20多万元。和这样的男人在一起,也许会成为一种负担。
经过父母的一番劝说,花月桂终于醒悟,决定回到家人身边。
严宏盛没有忘记过去。毕竟,严宏盛和花月桂的女儿离不开她的母亲。于是他们一起回了赣州的小家。
没想到,沈博远打电话给花月桂,问她为什么不回海南。
花月桂当着丈夫的面说,以后大家断了联系,不要再骚扰她,然后把对方电话拉黑。
恼羞成怒的沈博远没有放弃。他用500块钱买通了人事部门负责人,在员工入职档案里找到了花月桂的家庭住址,然后飞到了赣州。
几经周折,沈博远找到了花月桂的家。
他事先在口袋里放了一把水果刀,以防万一,然后谎称要送货,骗取花月桂开门。
花月桂见沈博远上门纠缠,便劝其尽快离开。被她丈夫严宏盛看见可不好。
然而,“说曹操,曹操就到!”恰在此时,严宏盛下班回家,见妻子与一陌生男子在自家门口推搡,便认定对方是沈博远,便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追向沈博远。
沈博远见势不妙,赶紧跑开,严宏盛紧追不舍。他还拿起一根木棍,在沈博远的背上打了两下,但打得不太用力。
情急之下,沈博远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回身向严宏盛胸口刺去,严宏盛倒地流血不止。
路人见状,赶紧拨打120报警。不幸的是,严宏盛因伤势过重去世了。花月桂痛哭流涕,沉浸在悔恨之中。
沈博远归案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沈博远提起公诉。
(上述为化名)
根据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沈博远辩称是严宏盛先追的,所以被迫用水果刀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法院有不同意见,认为:
第一,案发前,沈博远事先在口袋里放了一把水果刀,主观上涉嫌故意犯罪。
二是沈博远上门纠缠花月桂,被严宏盛撞见,于是严宏盛为了泄愤,持木棍追赶沈博远,期间未对沈博远造成实质性伤害。
第三,法医在沈博远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被殴打的伤痕,足以证明严宏盛追沈博远的行为还是有分寸的。
因此,沈博远持水果刀捅刺严宏盛心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沈博远和花月桂的纠葛本身就有过错,否则也不会引来悲剧。
这就像一个成年人去动物园看老虎,明知进入老虎领地会有危险,却依然坚持闯入。这是故意犯罪,所以他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最终,沈博远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一家经济损失42800.96元。
沈博远不服,立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沈博远与花月桂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其上门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沈博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花月桂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她说,从现在开始,她一定会把女儿养大,做一个负责任的母亲。
客观地说,花月桂是有错,但问题不大。错的人是沈博远,干预了别人的婚姻家庭,却依然不知悔改。他还公然上门挑衅。众所周知,他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也许沈博远不太懂法律,但不代表他可以犯法。如今,他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有机会的话女人还会继续祸害别人,反正是都养成习惯了,万事万物都有惯性思维罗,事实证明女人没有最肮脏龌龊的只更加肮脏龌龊的!
终于知道为什么有红颜祸水这说法了,事件中这女人要负绝大部分责任
虽然沈博远与花月桂有过暧昧关系,但在案发现场的行为,个人看法不属于故意伤害,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前,才有防卫行为在后,严宏盛持木棍追打在前,对沈博远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沈博远持刀刺死严宏盛在后,应该是防卫过当。判无期徒刑量刑过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