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公布了三张罚单,再次指向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其中,违法行为包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并买卖股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利用客户资金账号进行证券交易等。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今年初,中国证监会发文表示,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南方都市报·湾财社“投教护航·粤投有方”投教新知栏目第十一期聚焦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交易股票行为,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和投资者风险意识。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以披露日期计算(下同),截至12月9日,今年来已有151人因在证券机构从业期间买卖股票被罚,处罚金额合计超5800万元;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泰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因员工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等进行交易被罚。
年内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罚单超5800万元
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在《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中表示,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并提出了三个具体安排方向,一是完善制度机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
2024年以来,各地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12月9日,今年来已有151人因在证券机构从业期间买卖股票被罚,处罚金额合计58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294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在上述处罚中,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规入股;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甚至代客户操作进行盈利分成,还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等。
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一次性披露了对招商证券63人交易股票的行政处罚,涉事人员包括了从公司高层到普通员工的多个层级。其中,招商证券时任执行总裁熊剑涛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9亿元,盈利3356.6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3356.6万元,并处以3300万元罚款。熊剑涛成为了151人中,被罚金额最高的一人。同时,熊剑涛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被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于今年4月、9月分别披露了胡晓、黄尉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仅从今年披露的罚单信息看,招商证券已有65人违法交易股票被罚,是被罚人数最多的证券公司。
据同花顺iFinD数据,在上述处罚名单中,被罚金额前10的人员有5人出自招商证券,包括熊剑涛在内,合计被罚3575万,没收违法所得3632万,违法原因均是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
此外,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原总经理赵远军因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被罚460万和十年市场禁入,被罚金额仅次于熊剑涛。孙宏君在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借用岳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被罚300万,被罚金额位列第三。
中泰证券原总经理毕玉国、民生证券原副总裁尚文彦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违规获取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中国证监会分别罚款250万元、125万元,被罚金额在151人中分别位居第四、第五名。
据记者统计,今年来,已经有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泰证券因员工违规炒股遭到相关地方监管局处罚,分别被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财富经理利用自有、他人资金炒股亏损近500万
上述被罚的151人中,除了违法交易的具体行为有所不同,资金来源也有差异。经记者梳理,上述多数人交易股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自负盈亏,但也有不少人通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这给客户带来的潜在风险显著增加。
据记者统计,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不一定具备更高的盈利能力。在上述151人的处罚决定中,监管部门公布了其中76人违法交易股票的盈利情况。76人中32人实现了盈利,44人交易最终亏损,亏损人数占比达58%。
3月29日,据天津证监局披露,边书元在任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财富经理期间,利用自有资金及他人资金,控制使用“孙某英”平安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3.29亿元,亏损474万元(扣除税费后),成为了上述被罚个人中的“亏损王”。虽然交易亏损,边书元依旧被天津证监局处以10万罚款。
12月6日,重庆证监局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谭新华在任中银国际证券重庆两江新区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重庆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7.5万元,并处以罚款34.9万元。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表示,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除了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之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最高亦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除此之外,对于因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案例中常判决从业人员须对代客理财造成的客户投资亏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有法律人士提醒,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股票造成客户损失时,若客户明知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仍将证券账户交予从业人员操作,客户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有违公平原则
记者观察发现,对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早在1993年发布并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已有体现,该条例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1998年制定《证券法》时,国内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纳入了该法的第37条。此后《证券法》多次修改,对该条款仅仅做了措辞上的微调,实质内容未进行修订。
我国现行的2019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种由股票扩大为“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分析人士看来,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炒股的基本出发点,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于防范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是出于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今年,中国证监会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坚持监管“长牙带刺”,制定从业人员违法炒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今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文化建设评估标准进行调整,重点加强对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监管。根据新的评估口径,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违规炒股行为,并且监管机构已认定其合规管理存在问题或需加强合规措施,并且出具处罚文件,则券商在自我评估时必须扣分。
统筹:任先博
执行统筹:刘兰兰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黄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