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姐夫都敢碰?”福建福州,女子明知一男子是名军姐夫,仍对其进行撩拨,不仅与对方发生关系,还为对方生下一个儿子。被男子妻子发现后,不知悔改,仍与男子同居在一起,结果悲剧了,激怒男子妻子,被男子妻子送进监狱!(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等)
男子刘某的妻子是名现役军人,刘某与妻子结婚后,因为妻子的身份,长年与妻子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刚开始的时候,刘某与妻子还会每天通过电话互相倾诉思念之情、分享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彼此忙碌的工作、生活和遥远的距离渐渐冲淡了他们之间的热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结识了年轻漂亮、充满活力的施某。施某也被刘某身上那种成熟稳重的气质所吸引。
一来二去,施某虽然明知道刘某已经有家室,且妻子是名军人,但是在所谓的“爱情”下迷失了自我,向刘某示好,刘某最终也禁不住诱惑、寂寞,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败在了施某的石榴裙下。
怎料,好久不长,施某与刘某的地下恋情最终被刘某的妻子发现。
刘某妻子的心情可想而知,怎料,刘某不认错也就罢了,施某也不知悔改,竟然光明正大的刘某同居在一起。
刘某妻子在随后的调查中,又发施某还为刘某生了一个儿子,最终忍无可忍选择报警。
结果悲剧了,施某最终被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第一次见女的因为破坏军婚罪入刑的!”“太轻了,才1年半,应该至少5年起步!”“一个巴掌拍不响,女的坐牢,男的没事?”“要是所有小三都能入刑!就没那么多小三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军人的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
军人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不仅损害军人切身利益,而且还不利于军队稳定,因而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259条更是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即属于故意行为,且行为人特指合法军婚之外的第三者。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比如军队职工、文职人员等,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暧昧不清、一夜情等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同居。
结婚包括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事实婚姻,也包括登记结婚的法律婚。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施某作为女性明知刘某是现役军人的丈夫,与刘某同居并为刘某生下一个儿子,最终被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冤。
3、刘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虽然刘某明知自己的妻子是名现役军人,仍与施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同居生子,但是不属于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对象,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但是刘某的行为同样于法不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刘某存在与施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刘某则会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便刘某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刘某的妻子如果不能原谅刘某,与刘某离婚,还可以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施某与刘某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施某为刘某生的儿子却是无辜的!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施某获刑!刘某还要承担独自养育孩子的重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