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于“义气”作伪证“兄弟”双双落法网

身边24小时 2024-12-12 13:27:26

日前,因为所谓的“讲义气”,犯罪嫌疑人许某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此之前,其“好兄弟”余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企业人员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时,发现余某某自2021年以来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容留同事许某、潘某及毒友邹某、张某等人形成毒友圈一起吸食毒品。今年8月,该院对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该案审判阶段,证人同事许某为帮助余某某逃避刑事打击处罚,无正当理由向一审法院出具虚假证词,否认其多次在余某某办公室吸食毒品的事实,并同意出庭为余某某作无罪证言。为此,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对许某之前作的有罪证言和提交的无罪材料进行复核,并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经查,许某交代系余某某母亲多次纠缠,责怪许某作有罪证据导致其儿子即将丢掉“铁饭碗”,许某愧于余某某几十年的兄弟情分,才向法院作虚假陈述。

11月,余某某案开庭前,许某再次翻供,辩解其之前在侦查机关作有罪证词系被侦查机关威胁取得。经审查,许某视法律为儿戏,为讲兄弟义气践踏法律尊严且屡教不改,导致余某某案无法正常庭审。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遂向侦查机关移交许某涉嫌伪证罪线索,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12月初,侦查机关对许某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许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以许某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妨害作证不仅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还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中,证人要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切勿枉顾事实,挑战法律权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学法、知法、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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