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学二年级学生在操场上打篮球时,一个三年级学生仗着自己学长的身份,要求他让

白羊登义文 2024-12-12 19:44:59

贵州,小学二年级学生在操场上打篮球时,一个三年级学生仗着自己学长的身份,要求他让开,并在遭到拒绝后,将其打趴在地,在操场上拖拽了十多米远。当天晚上,二年级学生气愤不过,将三年级学生喊到宿舍解决问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二年级学生头部受伤。事发后,二年级学生家长诉至法庭,提出三年级学生校园霸 凌,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00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贵州石阡县人民法院) 丁元皓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平时喜欢打篮球,关于甘文骏前文说的事情,丁元皓不认可,指出甘文骏撒谎。 丁元皓表示,事发这天下午,他吃过饭,见离上晚自习前还有一段时间,于是拿了个篮球在篮球场打。 同校二年级的甘文骏看到,说他打的篮球,是他们班上的,命令他立即归还篮球。 他没有听,随手将篮球投进篮筐,甘文骏看到,可能是感觉被他轻视了,和他发生口角和抓扯。 然而,甘文骏的说法是:

丁元皓骏仗着他是三年级的学生,将他打趴在地,然后在操场上拖拽了他十多米远。 前面是白天发生的事情,后面是晚上发生的事情。 丁元皓说,晚上下自习后,他回寝室睡觉,大约晚上12点,一个同学跑到他的宿舍,将他喊到甘文骏的寝室。 他想到白天发生的事,就跟着同学到甘文骏寝室,可刚到寝室,他就看见甘文骏和另一个同学,各自拿了一根木棍! 丁元皓说,他还没来得及反应,对方就开始用木棍朝着他身上乱打,他是出于自我防卫,对甘文骏进行还击。 按照丁元皓的说法,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丁元皓认为,他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切都是甘文骏咎由自取。 甘文骏陈述: 甘文骏的说法和丁元皓不同。 甘文骏说,当天晚上,他越想越愤怒,觉得今天自己被欺负了,没得面子,于是将丁元皓喊到他的宿舍,要求丁元皓的事给个说法。 甘文骏表示,因为年少轻狂,甘文骏到了宿舍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大打出手,在打架的过程中,他被对方打伤脑袋,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按照甘文骏的说法,错在丁元皓,所以丁元皓应该赔偿他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护理费等6000余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怎样的? 当天白天,丁元皓捡了个篮球,在操场上打,甘文骏认为是他们班的,两人发生争执、厮打。

因甘文骏身体明显弱于丁元皓,丁元皓在操场上将甘文骏抱起,将其拖拽了约10m左右放手,双方未将此情况向老师及学校报告。 当晚约24点左右,甘文骏通过同学田某,将丁元皓喊到他的学生宿舍,丁元皓到后,甘文骏的宿舍的门被关。

甘文骏要求丁元皓对下午的事给个说法,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在打架的过程中,双方受伤。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本案的关键点之一,丁元皓到了甘文骏的宿舍后,甘文骏有没有和另一同学持棍殴打丁元皓一事,法院没有说。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均违反学校的校风校纪,对造成的损害均有过错责任。 总体来讲,丁元皓在操场捡球练手是正常行为,甘文骏强行要求丁元皓还球,甘文骏在丁元皓到宿舍后将门关掉,甘文骏的过错责任大于丁元皓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甘文骏承担60%的责任,丁元皓承担40%的责任,判令丁元皓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700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宿舍没有监控摄像,可以查清谁先动手吗?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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