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峰先生:
因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有关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16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文书(联系电话:021-50166186),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