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25日,为进一步提高绍兴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绍兴市医保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26号),明确从发文之日起提高绍兴市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明确2025年绍兴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扩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名词解释
乙类先行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应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乙类药品赖脯胰岛素(优泌乐)先行自付比例为1%;磁共振扫描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二、单设住院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在原25000元(困难人员12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等费用)的基础上,单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18000元(困难人员为9000元),即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普通人员为70%、困难人员为80%)。
案例
李某,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年8月因疾病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共产生医疗费用12万元,其中乙类先行自付费用5000元,自费1000元。
基本医保支付=(总费用-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住院起付线)×75%=(120000-5000-1000-1200)×0.75=84600元按原政策:大病支付=(总费用-基本医保支付-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自费费用-大病起付线)×70%=(120000-84600-5000-1000-25000)×0.7=3080元按新政策:大病支付=(总费用-基本医保支付-自费费用-住院大病起付线)×70%=(120000-84600-1000-18000)×0.7=11480元较原政策提高了8400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从2025年1月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40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6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从每年的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中扣除,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