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专精特新(温州)母基金常态化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的公告
浙江省专精特新(温州)母基金(简称“专精特新母基金”)是由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省产业基金、温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母基金,基金规模30亿元人民币,由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粤科母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专精特新母基金重点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高水平助力建设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粤科母基金公司拟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征集优秀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合作。现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子基金定位
专精特新母基金所投子基金将围绕浙江省四大万亿级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进行投资,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关注集成电路、半导体、数字经济领域;高端装备聚焦智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方向;现代消费与健康关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数字化服务等细分领域;绿色石化与新材料投资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业,并将重点关注浙江省三大科创高地、未来产业领域。
二、子基金基本要求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专精特新母基金的存续期限(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三)专精特新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且出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每期出资款均在其他出资人(含普通合伙人)全部完成出资后缴付,并按其他出资人的最低实缴比例实缴;
(四)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地域与投资限制等应符合专精特新母基金的投资要求;
(五)子基金投向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领域、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项目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专精特新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金额的1.5倍;
(六)子基金投向浙江省内专精特新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专精特新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金额的1倍;
(七)子基金投向温州市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专精特新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金额的0.4倍;
(八)子基金管理机构旗下的所有基金、与管理人处于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推荐的项目投向广东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专精特新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金额的0.4倍(仅认定专精特新母基金备案日期2024年7月24日以后的投资);
(九)子基金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且资金托管于有资质的托管银行;
(十)子基金应向专精特新母基金开放项目,同等条件下专精特新母基金享有优先跟投权;
(十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关联方作为子基金GP出资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含管理团队跟投主体)合计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十二)子基金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按出资人实缴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具体标准由粤科母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书面明确;
(十四)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决策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粤科母基金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地域、投资限制以及合规性等进行前置审核;
(十五)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视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投资项目;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9.专精特新母基金所投子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于投资性企业,除非仅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如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不得再收取专精特新母基金出资部分的管理费)。
(十六)专精特新企业定义:
1.根据国家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宁波市)、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宁波市);
3.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十七)返投计算标准:
1.专精特新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于浙江省注册登记企业或实质投资于浙江省内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2.以下相应情形可按确定基数的2倍计入返投认定金额:(1)浙江省以外注册登记的被投企业迁入浙江省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母基金及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作为基数;(2)注册登记在浙江省以外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等落户浙江省,按子公司实缴金额与母基金及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孰低作为基数;(3)投资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规定的奖补政策的省内项目,按母基金及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作为基数;
3.温州市内返投计算标准参照浙江省内返投计算标准确定。
(十八)子基金其他未尽事项,由粤科母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后在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三、子基金定位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须在与专精特新母基金签署子基金投资协议前完成相关登记备案);
(二)管理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投机制,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团队主要人员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诉讼或仲裁,且未从事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明确规定的禁止性业务;
(三)拥有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有良好的历史投资业绩和3个(含)以上代表性的成功投资案例,且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原则上保持稳定;
(四)在符合专精特新母基金拟投子基金定位的领域内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储备;
(五)有较强的的募资能力,新设子基金原则上具有明确出资意向的出资规模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不含专精特新母基金出资部分);
(六)配合粤科母基金公司完成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张网”及温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的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七)配合粤科母基金公司完成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开展的对专精特新母基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粤科母基金公司认为有必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机构根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子基金管理机构简介和基本材料;(2)子基金募集进度说明材料;(3)子基金储备项目;(4)子基金管理机构业绩情况(基金&项目);(5)子基金管理机构团队情况;(6)子基金管理机构制度和机制;(7)子基金管理机构行业研究报告(广东省&浙江省);(8)子基金管理机构投后管理能力说明;(9)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事项;(10)粤科母基金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专家评审:由粤科母基金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机构的综合分数排名。
(三)商务谈判:由粤科母基金公司根据专家评审会形成的分数排名,对通过评审的申报机构开展商务谈判。
(四)复核调查:由粤科母基金公司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商务谈判结果对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五)候选公示:粤科母基金公司将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名称进行候选公示,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粤科母基金公司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六)方案报批:公示程序完毕且未发现问题的,粤科母基金公司根据商务谈判、尽职调查的结果,提交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方案履行内部报批程序。
(七)签署协议:粤科母基金公司与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他出资方签署子基金协议等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子基金相关协议签署后,粤科母基金公司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金募集和设立,并按有关约定履行出资手续。
五、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申报机构请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电子版资料并发送至以下联系方式及邮箱:
(王先生:13288825085/
邱先生:13560137878;
邮件标题格式:申报机构全称+申报事项。
申报指南详情见网站:
https://www.gvcgc.com/index.php?lhy=msg&id=7625&
(二)申报机构应同时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骑缝章后邮寄至以下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聚新街63号粤科金融大厦2楼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联系人:邓女士13668936883)。纸质版材料须与电子版材料保持一致,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纸质版申报材料需包含目录(要求二级分录,详情可参考申报指南)、页码、分隔页等内容,如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格式不完整、未能清晰有序地展示申报内容,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有权不予材料初审。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
(二)申报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申报资格、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三)为保证公正性,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受理。
(四)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粤科母基金公司名义向贵申报机构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及时举报。
(五)粤科母基金公司对此次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人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