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正式施行以来,我局围绕“基准”全面开展学习运用,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突出“基准”学习宣贯,提升精准执法意识。积极组织局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对“基准”进行集中学习,熟练掌握高频执法事项裁量标准,并将《裁量权基准》转发至各乡镇综合执法队,扩大《裁量权基准》知晓面、覆盖度,帮助指导乡镇执法人员学好用好《裁量权基准》,持续提升执法精准度和规范性。
二是强化“基准”实际运用,切实做到过罚相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将违法行为按照《裁量权基准》划定的不同阶次进行裁量,科学处理好严格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三是贯彻柔性执法理念,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做法,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关系,对于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约谈警示、指导服务等措施,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基准”施行以来,我局已对1起违法行为实施“轻微免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