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3日电13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根据西藏证监局《关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决定》认定,黄建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杰元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公司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胡晗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或参与公司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秦啸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表示,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前期已对西藏珠峰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监管措施决定,对此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西藏珠峰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总裁张杰元,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胡晗东,时任财务总监宋孜谦,时任监事秦啸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西藏珠峰是一家以矿山综合开发为主的资源类上市企业,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矿石加工、金属冶炼、矿产品贸易、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投资运作等业务。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西藏珠峰实现营收11.80亿元,同比减少10.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亿元,同比增长195.41%。
二级市场上,西藏珠峰13日收跌3.35%报12.4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