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酒是假的!”湖南益阳,廖某在拼夕夕平台上的某酒类店铺以205元买了一瓶贵州酱

天狼看法 2024-12-13 23:38:14

“这酒是假的!”湖南益阳,廖某在拼夕夕平台上的某酒类店铺以205元买了一瓶贵州酱香型白酒,发现这酒明显口味不对,于是乎,廖某心生一计,一口气从拼夕夕上又买了24瓶,减掉各种优惠,总共花费3998元。并且一直没开封,坐等时机到来。

与店铺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廖某将店铺告上法庭,要求店铺退一赔十。原因是,店铺卖给自己的酒没有商标,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明显就是假酒。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店铺应当赔偿自己!

可是,店铺却说:

1,廖某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二次买酒就是为了索赔,从其买酒之后一瓶都没有开封就可以看出;

2,店铺所卖的酒符合销售条件,店铺销售行为不存在,误导、欺诈的情形;

廖某可不这么认为,廖某觉得:

1.只要是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应该被认定为是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2.法无禁止即可为,食品,药品纠纷案中的知假买假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消费者,依法索赔也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自己主张的10倍赔偿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3.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之后认为:

1.廖某第一次买酒并食用后没多久就再次大批量的购买了同类酒,说明廖某对于该酒无标签、无说明书是有充分心理预期的,也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店铺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廖某陷入错误的认知,不存在店铺误导廖某的可能,店铺的欺诈行为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廖某不能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店铺主张退一赔三。

2.廖某第二次买酒之后一直并未开封,说明其买酒的目的就并非为了消费,而是借机索赔,通过索赔来牟利,因此廖某第二次买酒行为并非是消费者身份,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于廖某主张的退一赔十不予支持。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廖某的索赔主张。

最后,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说,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的廖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其购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购买行为,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其主张应被驳回。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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