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某雨夜,任某家里突然断电,任某打电话给村里供电公司的电工,电工回应说没

天狼看法 2024-12-13 23:38:44

江苏南通,某雨夜,任某家里突然断电,任某打电话给村里供电公司的电工,电工回应说没空,于是任某又找到了水工,水工检查后无计可施,于是任某又找到了帮自己装修的电工邰某,邰某和任某冒雨上房检查,结果,任某却被活活电死。

案发后,电力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是因为电表处铝线和楼房电源线之间接头处铜铝氧化,形成火线断路,另外家里的猪舍电源线处还有一处短路,造成任某家中断电。

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一家子的顶梁柱没有了,任某家属很不甘心,就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电力公司应当赔偿自己81万余元。其理由是:

1.任某家中断电之后,曾找到供电公司的电工,但是电工却拒绝了,如果电工能够到达现场,就不会出现任某爬到房顶检查线路,任某也不会死亡;

2.涉案电线是绝缘层老化剥落产生了漏电,而此处属于供电公司怠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所致,是造成任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3. 根据国家《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一旦电流经过人体接地,该保护器会迅速断电(俗称“跳闸”),但是任某从触电到死亡,都没有“跳闸”断电;

基于以上原因,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任某死亡的全部责任,赔偿自己812142元。

电力公司辩称:

1.线路确实破损了,但是任某应当知道,应当由足够的防范意识,任某案发当天赤脚光背爬到房上检查线路,结果触电身亡,自己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任某家属所说的技术规程理解有误,案发当时任某是一触电就死亡,并且瞬间与电线分开,保护器是否发挥作用并不影响任某的死亡后果。

因此,电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希望法院驳回任某家属主张。

其实,任某向电力公司主张赔偿,其主要法律依据还是基于侵权责任,即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法律中还规定了,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回到本案中,任某因为电线老化后家中停电,由于电力公司工人拒绝立马现场查看,任某冒雨赤脚光背到房顶查看,导致触电身亡。

事后经过查勘,涉案绝缘层老化的电线产权归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没有及时维护,存在相应的过错。

因此,电力公司对于任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从另一房面来说,任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雨天检查供电线束有安全风险,却仍然在雨天,赤脚光背爬上房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法院均判定任某和供电公司按照6:4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符合客观情况。经过各项费用核定,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任某家属33万余元。

我们都说,水火无情,其实电也是这样,看不见摸不着,碰上潮湿天气,还容易串电,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这种事情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或许有人说,人家专业的人忙,不及时给修咋整?来不及就等等,并好言请求,毕竟专业人才还是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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