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看到干果店在炒板栗,趁店员不注意拿着一颗板栗塞在嘴里,没想到嘴被烫伤,大妈认为店员没提醒她板栗烫,把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了!
李大妈(化名)出门买菜时,路过一家干果店,店门口放了一口大锅,里面正在翻炒香甜可口的板栗,眼看着快出炉了,店员盛到筐里低头拿袋子时,李大妈赶紧伸手拿了一颗。
因为怕被店员看见,李大妈第一时间塞进嘴里,两秒后,“哎呦”一声,把板栗吐了出来:“烫死我了!”
店员也懵了,不知道板栗什么时候进了大妈的嘴里,只见她嘴唇都被烫破皮了,大妈又疼又恼,指责店员把她嘴唇烫伤了。
店员辩解了几句,觉得李大妈无理取闹,路人也纷纷劝大妈不要计较,店员又没邀请她试吃。
一段时间后,大妈嘴唇还是红肿着,还留下了伤疤,大妈一气之下,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烫伤的损失,还有对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拒绝了:“你是偷偷拿走的,凭什么我们负责?”
大妈却不依不饶,认为如果他们不在门口炒板栗,自己也不会试吃,板栗是他们炒的,也没提醒自己说板栗烫,就得对自己的伤负责。
但干果店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原来,因为板栗刚上市,他们还没来得及制作广告牌,也没可以试吃的提示,甚至店里的小喇叭也没提到可以试吃。
顾客都是买走后,才能吃到,更别说大妈拿走板栗时,还是趁两名店员忙碌时,根本没人知道的情况了。 对此,有网友表示,干果店还没起诉大妈偷,大妈倒先起诉板栗烫了!
还有网友表示,干果店应该赔偿,因为广告牌上没写“不能偷吃!”
李大妈的行为确实不妥,偷拿东西被烫伤,还想要赔偿,如果法院支持了她,下次她会不会故意这样做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支持大妈的诉求吗?
李大妈未经店员同意,私自拿走正在炒制的板栗,并迅速食用,导致烫伤,这种行为损害了干果店的利益,是不道德的。
从法律角度看,干果店无需为李大妈的个人不当行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但这并不包括消费者在非正式渠道下自行引发的风险。干果店在没有提供试吃服务的情况下,也很难被认定有过失。
李大妈声称是干果店的错,应该提醒顾客板栗是热的,但她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并食用的。干果店既没有主动向她提供板栗,也没有迹象表明店员知道或应当预见她的行为。
综合以上事实,李大妈很难证明干果店存在明显的过失。
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该法规主要针对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和质量,而不是即时加工食品的即时风险,这些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常识性的,消费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
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刚出锅的板栗,内部的温度会把人烫伤,因此,她自己应该对个人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
李大妈的行为明显不当,忽视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干果店没有理由为李大妈的偷盗行为买单,因此,干果店无需对她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求,因为刚出炉的板栗很烫是常识,无需特别提醒,李大妈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木木夕木目心
板栗没在她嘴中炸裂算她命好
用户10xxx04
是什么人啊?偷人家东西吃还怪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