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老人去档口买烧鸡,店主找他29元,老人说找错了他给了100元,店主委屈不已,称老人明明给的是50元。老人不干了,堵在店门口打砸撒泼,非说店主昧了他50元钱。
(案例来源:南昌晚报)
陈女士开了一家熟食店,店里卖一些烧鸡烧鸭之类的熟食和一些凉菜。陈女士家的食材新鲜,加上店开了很久,积累了一大群的老顾客,平时生意非常不错。
事发当天的傍晚,陈女士正在店里忙碌,一个老大爷停在了窗口外,递给陈女士50元钱称要买半只白斩鸡。
陈女士手起刀落,切下了半只鸡并称重,告诉老大爷说:“半只白斩鸡21元,收您50,找您29元。”
陈女士将鸡切好放进袋子里后,找了29元递给老大爷,结果老大爷却不肯接钱,还嚷嚷了起来:“找错了找错了,我给你100块钱,你应该找我79元。”
陈女士和大爷争了起来,陈女士说她刚刚收的明明是50元,收钱的时候还给大爷说了,收到50找回29元,怎么可能给了她100元呢。
@梅姐说法
可是大爷坚称自己给的就是100元,是陈女士做生意不诚实,见他年纪大欺负人,昧下了他的50元钱。
陈女士也很气愤,和大爷吵了起来。双方的争执引来了很多人围观,大爷嚷嚷不停,非说陈女士拿了他100元少找了50,陈女士则不停向围观群众解释,说自己真的只收到了50元。
辩论过程中,大爷越来越生气,突然将胳膊从窗口伸进去,使劲一挥手,将陈女士装熟食的盘子挥到地上。
陈女士见状慌忙伸手去挡,但是因为台面太滑陈女士没能抓住盘子,顿时,铁盘里的各种肉类掉落一地。
看着这么多东西掉在地上,陈女士又气又怒又心疼,当即报了警。大爷爷激动万分,在店门口来回不停走动,期间又多次进行打砸。
很快民警赶到,并对大爷进行了劝阻,但是大爷不仅不听,反而将满腔怒火发泄到他们身上,举着拳头就冲了过去,接连给了劝他的那个民警好几拳头。
旁边围观的群众四散逃开,生怕自己被无辜波及。
有人说,老人年龄大记性不好,可能是记错了,陈女士应该多加体谅。
也有人说,也可能老人确实给了100元,是店主记错了少找了,因为自己也遇到过这种事,店主太忙记错了,如果不是旁边有人看见,自己有嘴都说不清。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1、如果老人给的确实是50元。
如果老人给的是50元而非100元,却坚称给了100元并在陈女士店门口打砸闹事,那么老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违法情形:
从民事角度来看,老人的无理取闹和错误主张构成对店主陈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老人在公共场合大声叫嚷店主昧了他50元钱,可能会导致陈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
从行政角度而言,老人的打砸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老人打砸陈女士的店铺并在门口闹事,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和损坏他人财物,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如果严惩损失过大,或者影响过于恶劣的,还构成刑事犯罪。
2、如果陈女士收到的是100元而非 50 元。
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陈女士确实收到了100万,却少找给大爷50元,陈女士就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有权要求陈女士返还多收的50元钱。
3、老人追着民警打,涉嫌袭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老人的暴力行为对民警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在陈女士和大爷的纠纷中,无论到底是谁弄错了,都应当保持理性和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
最后,有人说,只要是做生意,最好都装个监控,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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