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2则行政处罚结果。
绍兴诸暨市阿琪足浴店
案件名称:诸暨市阿琪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4]2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阿琪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高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2
主要违法事实:
诸暨市阿琪足浴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38号-5,持有营业执照,2024年11月26日,该店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2024年11月27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完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2.2条,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第4.2.3条,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县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
绍兴嵊州市悦禾足浴店
案件名称: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1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1
主要违法事实:
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供顾客使用的垫巾未保洁,且数量在5件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越牛新闻综合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