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洗不消毒!绍兴这2家足浴店被处罚

身边24小时 2024-12-14 16:48:28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2则行政处罚结果。

绍兴诸暨市阿琪足浴店

案件名称:诸暨市阿琪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4]2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阿琪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高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2

主要违法事实:

诸暨市阿琪足浴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38号-5,持有营业执照,2024年11月26日,该店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2024年11月27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完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2.2条,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第4.2.3条,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县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

绍兴嵊州市悦禾足浴店

案件名称: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1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1

主要违法事实:

嵊州市悦禾足浴店供顾客使用的垫巾未保洁,且数量在5件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越牛新闻综合浙江政务网)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