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能讹?北京,一大妈看到干果店在炒板栗,趁店员不注意偷拿一颗板栗塞在嘴里,没想到嘴被烫伤,大妈认为店员没提醒她板栗烫,把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了!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2024年12月11日《12月11日报道,北京,大妈偷偷试吃板栗烫伤嘴索赔被驳回,法院:刚出炉的板栗易烫伤是常识》)
李大妈(化名)在买菜途中,偶遇干果店炒制香甜板栗,眼看即将出炉,她趁店员不备,迅速伸手拿走一颗。生怕被发现,李大妈立即将板栗塞进嘴里,结果两秒后,“哎呦”一声,烫得她连忙吐出,嘴唇都被烫破了皮。
店员对此一脸懵然,不知板栗何时进了大妈之口。李大妈又疼又怒,指责店员将其嘴唇烫伤。店员辩解无效,路人也纷纷劝解,认为大妈不应计较,毕竟店员并未邀请她试吃。
然而,李大妈的嘴唇长时间红肿,甚至留下了伤疤。一气之下,她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烫伤损失及精神损害。干果店坚决拒绝,认为大妈是偷偷拿走的板栗,凭什么要他们负责?
大妈却坚持认为,如果干果店不在门口炒板栗,她也不会试吃。既然板栗是他们炒的,且没提醒自己板栗烫,他们就得对自己的伤负责。但干果店回应称,因板栗刚上市,尚未制作广告牌和试吃提示,顾客都是买走后才能吃。大妈拿走板栗时,店员正忙碌,根本无人知晓。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调侃道:“干果店还没起诉大妈偷板栗,大妈倒先起诉板栗烫了!”也有网友认为干果店应赔偿,但理由竟是广告牌上没写“不能偷吃!”。
从法律角度看,李大妈的行为显然不妥。她未经允许私自拿走正在炒制的板栗并迅速食用导致烫伤,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干果店的利益,也是不道德的。干果店在没有提供试吃服务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有过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但这并不包括消费者在非正式渠道下自行引发的风险。
李大妈声称干果店应提醒顾客板栗是热的,但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并食用。干果店既没有主动向她提供板栗,也没有迹象表明店员知道或应当预见她的行为。因此,李大妈很难证明干果店存在明显的过失。
依据《产品质量法》,该法规主要针对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和质量,而不是即时加工食品的即时风险。这些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常识性的,消费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刚出锅的板栗温度极高,容易烫伤人。因此,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求。因为刚出炉的板栗很烫是常识,无需特别提醒。李大妈的行为明显不当,忽视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干果店没有理由为李大妈的偷盗行为买单,因此无需对她进行赔偿。
来过
这种能不能告她讹诈????
我爱人民币
怎么不去农药店拿一瓶尝尝[抠鼻]
小张
[doge][doge][doge]
犀牛
从没喝过酒的穷人家,终于买了瓶茅台,不知道酒量喝醉了摔倒,后状告酒家没提醒他喝酒会醉!要酒家赔偿精神损失费[得瑟]
星辰大海
厚颜无耻的大妈!
用户22xxx65
这个大妈额头是不是长了冲天纹的
用户14xxx98
干果店应该反诉大妈恶意讹诈!
用户17xxx10
贼偷速食烫肿嘴👄,如果咬下去牙可能烫掉,这就是馋嘴巴子的风险。
我心依旧
世上不要脸的人怎么那么多,自己偷吃人家的板栗烫伤还有脸找人家赔,死不要脸
冰雨
是不是没啥报道了?那就去农村看看我们种地的农民有多辛苦和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