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骑电瓶车行驶过程中,旁边另一辆电瓶车上的狗跳下车追赶男子,导致男子撞到路边大树当场死亡。事后,男子家属起诉狗主人向他索赔。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
老许是个爱狗人士,家里养了一只小型犬。因为喜欢宠物,老许和很多养有宠物的人成为了好友,大家以狗会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集体。
老许经常带着小狗出去玩,小狗也有自己的交友圈,没多久就认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狗友,老许宠爱小狗,就经常带着它找它的朋友们玩。
事发当天,老许和另几名狗主约好了一起带自己家狗去某公园玩,因为平时经常带狗出去,小狗对出门流程很熟悉,老许轻轻呼唤一声,小狗就跳上他的电瓶车踏板,老老实实蹲在上面等着开车。
老许一路骑着电瓶车,沿着朱定公路从南向北行驶,行驶到半路上,老许超过了一辆电瓶车,这辆车的主人正是徐某。巧合的是,徐某的电瓶车上也蹲着一只狗。
徐某的狗看见了老许和他车上的小狗兴奋不已,因为没拴绳徐某的狗突然从踏板上跳了下来,并开始追着老许的车子跑。
徐某看到赶紧呼唤它上车,可是狗像是没听到他的声音一样,自顾自一路向前奔跑,徐某焦急不已,只好追在后面一路呼唤。
老许骑着车子一路飞奔,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听到后面有狗叫声,就回过头多次张望,结果看到一只不认识的大狗正追着自己狂奔。
老许一看这只狗比自己家养的大了不少,叫声也很凶猛,心里不由有点害怕,就将车子骑得飞快。结果大狗追了很久也没放弃,还一路狂吠。
后面的徐某电瓶车都快骑冒烟了,可是自己家狗和老许跑得飞快,很快就消失在了他的视线中,徐某只好沿着他们离开的方向一路追寻。
前方的老许一路提心吊胆,时不时回头看大狗有没有追上来,结果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他张望次数太多影响了速度,徐某的狗越追越近,老许回头看的时候一分心,连人带车偏离了公路,撞向了右侧的大树。
一声巨响之后,老许连人带车撞到树上,老许的电瓶车当场报废,老许也失去了意识。
没多久,路人发现了老许出事报了警,然而,等到急救人员到来时,老许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后,民警通过查看附近监控和过路车主的行车记录仪还原了事情真相,而经过检测,事发时老许的电瓶车车速约为37公里每小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限速。
老许的家人强忍着悲痛为他办理完后事,得知老许出事是因为一条狗,他们纷纷替老许喊冤。
老薛的家属认为,虽然老许超速了,但是事情起因是徐某没有给他的狗套牵引绳,导致狗从车上跳下去追赶老许,最终造成老许的电瓶车撞倒大树,徐某应该对此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徐某带宠物出门不戴牵引绳,存在明显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徐某的狗未拴绳而跳下车追老许的车,最终导致老许发生意外身亡,徐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对其饲养的狗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未能尽到对动物的妥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老许的家人有权要求徐某赔偿因老许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如有抢救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老许的电瓶车超过法定限速,自身也存在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老许出事时车速达到37公里每小时,明显超速,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事发时,老许多次回头观望,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老许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3、本案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徐某未拴狗绳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老许超速行驶也对自身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许没有注意观察周边环境且超速行驶,在本案中也存在过失,按照法律规定,徐某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分担责任。
最终,经审理认为,徐某带宠物出门不带牵引绳,存在一定过失,老许未观察路况且超速行驶,也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徐某对老许的死亡结果承担20%责任,老许自己承担20%责任。
有人说,面对陌生大狗追赶,谁能保持15码速度行驶?不加速行驶,难道减速等着狗咬吗?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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