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婚后,妻子跟母亲有婆媳矛盾,妻子竟然回娘家搬救兵,上门把母亲揍了一

肆时说说 2024-12-15 15:21:00

江苏南京,男子婚后,妻子跟母亲有婆媳矛盾,妻子竟然回娘家搬救兵,上门把母亲揍了一顿,男子跟母亲决裂,全家搬去了岳父村子,母亲跟三弟一起生活,三弟离世,三弟媳给母亲生养死葬,母亲去世后,男子夫妻一分丧葬费不出,竟然要分亲戚们给的“香纸钱”,被拒后,男子要把三弟媳孤儿寡母赶出房子,说房子是他的。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来源:九派观天下)

白玲在亲戚们的帮助下,刚安葬了婆婆,二大伯哥陈斌夫妻就上门了。

她知道来者不善,这两口子大逆不道,压根就不是个东西。

当年,陈斌婚后,他妻子跟婆婆不对付,一次婆媳争吵,她竟然回娘家找来一群人,上门把婆婆打的鼻青脸肿。

那时候,白玲的丈夫陈明还没成年,吓得哇哇大哭,大伯哥陈海为了保护母亲挥刀相向,致人受伤,被拘留了15日,从此陈斌跟这个家庭闹掰,亲情彻底撕裂。

陈斌没脸在老家待着了,就搬去岳父所在的村子,从此对母亲不闻不问,互不来往。

她和丈夫陈明结婚后,一直和婆婆生活在一起,白玲对婆婆孝顺有加,婆媳胜似母女。

可白玲一胎生了女儿,二胎儿子还没出生,丈夫就去世了,即使丈夫不在了,她还是一如既往孝顺婆婆。

儿子5岁那年,婆婆去世,陈斌夫妻一分丧葬都不出,竟然上门要求分亲戚们随的香纸钱。

白玲很是恼火,一口回绝,让他们有多远走多远,尽孝时,他们既不出钱也不出力,如今还有脸要求分钱?

这彻底惹怒了陈斌夫妻,他直接拿了一个30多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说白玲住的这套房是他盖的,他盖完就出去打工了,把房子借给弟弟弟媳住,不是送给她了,他现在要求她搬走,她就必须得腾房。

而事实上,婆婆吴老太有3儿一女,这套房子,是婆婆在大儿子陈海成家单过,女儿即将待嫁,老伴去世后,她看着二儿陈斌还没娶妻生子,小儿子陈明还没成年,怕没房子他们将来娶不起媳妇,决定砸锅卖铁,债台高筑盖起来的房子。

所以,当时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由陈斌办理的,因为那时候陈明还没成年。

可陈斌娶了媳妇忘了娘,对母亲大打出手后去了岳父那边住,现在跑回来又要分香火钱,又要抢房子。

白玲也拿出亡夫20年前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据理力争。

但陈斌把白玲告上法庭。他主张一块宅基地两个证,申请注销白玲手里的证,认定他手里的有效。

一审判决陈斌胜诉,白玲不服,提起上诉。

开庭后,陈海的纷纷作证,夸白玲对孝顺婆婆,尊敬老人,痛斥陈斌大逆不道。

大姑姐陈凤也作证这套房子是母亲盖的,二哥陈斌不尽为人子女的孝道,还和妻子娘家人一起打骂老母亲。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陈斌和白玲房产之争呢?

1、宅基地使用权证办于1986年,当时陈斌未婚,证上“人口3”应理解为陈斌、陈明和陈母。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陈母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陈母去世后,她的遗产包括房屋,应由她的子女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由于陈斌已对母亲不闻不问,没尽孝道,而白玲作为陈明的遗孀,对陈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陈明的继承人之一,取得房屋上的相应权利。

2、陈斌不孝顺母亲,还要分钱分房子让人不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斌不仅没尽孝道,还与妻子娘家人一起打骂老母亲,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陈海的儿女纷纷作证,夸白玲对孝顺婆婆,尊敬老人,痛斥陈斌大逆不道。

大姑姐陈凤也作证这套房子是母亲盖的,二哥陈斌不尽为人子女的孝道。

这些证人证言为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陈斌未尽孝道、白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并据此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驳回了陈斌的诉求,判决房子归白玲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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