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女邻居,还有理了!山东青岛,女子的邻居见其一个人在家,借着送孩子回家的机会,竟心生歹念。女子强烈反抗,邻居没有得逞仓皇逃跑。事后,女子的丈夫知道后,直接将邻居打了一顿,后经医院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邻居将女子丈夫告上法庭,索赔17.4万元。女子丈夫却说,是个男人就要这么干!并反诉邻居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璐璐与刘庆是邻居,因为两家人都有一个儿子,且年龄相仿,两家人相处的还不错。
事发时,陈璐璐正忙于做家务,儿子小明嚷着要去找鑫鑫玩,于是陈璐璐便将儿子送到了邻居家中。
刘庆对陈璐璐说,孩子在他这里完全可以放心,你尽管去忙你的就行。
陈璐璐回到家里,便开始收拾家务、洗衣服,不知不觉天色已晚。
刘庆给两个孩子做了饭,孩子们吃完了,还是不见陈璐璐过来接孩子,于是便将小明送回去。
来到陈璐璐的家中,刘庆从陈璐璐的口中得知,其丈夫张斌在外出差,一连几天都不会在家。
望着陈璐璐的背影,刘庆竟心生歹念,从背后一把将陈璐璐抱住,并开始胡作非为。
陈璐璐强烈反抗,并警告刘庆不要乱来。最终刘庆没有得手,仓皇逃跑。
等老公张斌回家后,陈璐璐将此事告知老公。张斌听完顿时火大,直接来到了刘庆的家里。
张斌不管三七二一十,对着刘庆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因为刘庆心里有鬼,并没有还手。
期间,张斌将刘庆摔倒,刘庆感到腿部一阵剧痛。后经医院检查为右腿胫腓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刘庆一纸诉状把张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4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医院鉴定结果显示,刘庆右腿胫腓骨骨折,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是被张斌殴打所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刘庆表示,当天自己是喝了些酒,神智有些不清楚,这才做出了糊涂的事情。再加上刘庆并没有对陈璐璐造成实质性伤害,故张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斌辩称:
根据妻子陈璐璐的供述,事发时刘庆从后背抱住陈璐璐,企图对其进行侵犯,是因为陈璐璐强烈反抗,刘庆这才没有得逞。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斌的妻子遭到刘庆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刺激。张斌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斌殴打刘庆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庆被张斌殴打,致右腿胫腓骨骨折,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关于张斌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结合《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才有权提出赔偿,本案中陈璐璐为被侵权人,故法院驳回张斌的诉求。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庆心生歹念,对陈璐璐意图不轨,是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认定由被告张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庆损失经计算合计为161039.4元,应由被告张斌赔偿32207.88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告他QJ未遂!
猥亵妇女就不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