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是一起简单的租赁纠纷,房东却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5天。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到法院,历时三年之久,这起行政诉讼才落下帷幕。
郭女士是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一座商场摊位的房东。2020年5月,因租户解约后却不腾地方,继续用货柜及货品占用摊位,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并在冲突中导致部分物品受损毁。时隔近一年后,昌图县公安局以毁坏他人财物为由,分别将郭女士及儿子等5人进行10到15天不等的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为此,郭女士等人一纸诉状把昌图县公安局告到法院。2024年4月底,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昌图县公安局没有提供行政处罚认定租客货品损失价值的依据,最终撤销了对郭女士及儿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铁岭市中院驳回昌图县公安局上诉,维持原判决。
“公安局没按照流程依法办案,涉案现场物品没有封存,第一次找的鉴定结构还被判违规了。”郭女士儿子康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此事也不了了之了,“希望警方能够承认错误,我们也已经申请国家赔偿了。”
租客解约后不腾地,房东等5人被行拘
事情源于四年前的一起租赁纠纷,却一步步演变为行政诉讼案件,并经历了长达三年的行政诉讼“拉锯战”。每一步,都是当事人康先生未曾料到的。
康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母亲郭女士与辽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购买昌图县家和美商城商业用房一处,合同中另约定“该商网档口南侧扶梯下方摊位及墙壁归郭女士永久使用”。2018年11月1日,郭女士与人签订档口出租合同,对方承租郭女士南侧扶梯下方摊位及墙壁,租期三年,租金人民币45000元。该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为张某。2020年5月15日,张某以短信方式告知郭女士,“郭姨,床子空出来了,货物都拿走了”。5月19日,张某与郭女士经协商后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郭女士同意退给张某租金及货柜补偿共计25000元。张某给郭女士出具“电梯小床,郭女士退25000元现金,之后合同解除,此床与张某无关了。”双方租赁合同解除,郭女士收回摊位。
然而,令郭女士没想到的是,张某解约之后并没有腾出地方。5月24日,张某在未经郭女士同意下,将杂物放置在原摊位内,郭女士要求张某挪走,张某不挪,双方发生纠纷。
5月25日,郭女士与张某为此均向昌图县公安局报警。昌图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认定属于民事纠纷,未予处理。5月27日上午,张某第一次将自己的货物放在摊位上,郭女士找人将货物挪到天井处,并将摊位帘子用锁挂上。27日下午,郭女士发现张某第二次将货放在其摊位上时,第二次找人将货物挪到天井处,并第二次向昌图县公安局报案,称张某强占自己的摊位,要求解决,昌图县公安局处理未果。28日上午11时,张某第二次向昌图县公安局报警,称27日14时货架被砸,货物被扔到天井。28日18时,郭女士发现张某第三次将货放在其摊位上,让儿子康先生纠集武某、聂某某、郭某某等人前往摊位,共同将张某的货物清除出摊位,堆放到家和美一楼天井处,致部分物品受损毁,并将货柜推倒。28日21时,张某第三次向昌图县公安局报警,称货架被砸。
案发后,昌图县公安局受理为治安案件,对郭女士等5人进行行政立案,6月27日以“案情复杂,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办结”为由将办案期限延长至六十日。然而,直到2021年4月12日,昌图县公安局才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其中,根据康先生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郭女士与张某因昌图县家和美商城摊位所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5月28日17时许,郭女士儿子康先生在明知该区域内摆放的是张某货品和货架子的情况下,将张某的货架放倒,并用工具捶打货架子的背面,捶打过程造成张某的货架和相关货品损坏,损失价值共计4283.1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郭女士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000元,给予康先生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武某、聂某某二人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郭某某行政拘留10日。
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房东质疑流程违规
“明明是她赖着地方不搬,我们多次找物业和报警都没用,后来矛盾才激化的。”从原本的民事纠纷,上升到行政拘留,令康先生和母亲郭女士等人无法接受,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也不认可。康先生说,5月28日张某一开始将物品搬回摊位时,他们就多次找到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将其物品搬走,物业人员全程也做了录像,后来两次报了警,警方也没有给予任何有效处置,他们只能被迫自己动手清理。
康先生还表示,28日警方到达现场后,并没有按照办案流程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确认、封存,并且他们在和张某此前的多次争执中,都对物品进行过推跩。对于他们的质疑,昌图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也在2021年8月份出具过相关说明。根据河北派出所出具的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河北派出所受理该案件为故意毁坏财物案(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由于案发前期双方当事人都接触过张某商品,并都对张某装有商品的箱子进行过推拽或者摩擦等行为,加之张某箱子内多为杂乱、陈旧、价值低廉的商品,故无法确定损坏物品的主体行为人。
“她的货品都是些儿童玩具、小礼品,价值很低,货柜也是旧柜子,鉴定评估结果却高得吓人。”康先生表示,公安部门在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时,并未按照流程依法办案,涉案现场物品没有封存,评估价格虚高。根据2020年9月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昌市监认字(2020)70号)显示,张某货品被损坏一案中包括vivoY51安卓手机、货柜、计算器和各种玩具等75种货品,其中34种无损坏迹象、22种外包装损坏、19种无法使用或者无法售卖。最终,经鉴定被损坏和无法使用或者无法售卖的货物的价格为7441.7元,其中货柜约为5333元。
“对于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的违规评估,我向昌图县纪委监委进行了投诉,对方调查后也向昌图县公安局进行了情况说明。”康先生解释,根据2021年12月纪委监委向其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经查2020年5月29日,受昌图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委托,市场监管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8日发生的治安案件中“张某货品被损坏的物品”进行了价格认定,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价格认证中心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发改证办(2016)84号《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进行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经县纪委2021年12月3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曲某某记过处分。”
期间,昌图县公安局还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2020年11月10日,根据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关于张某案件涉及的货柜评估价值为3132元。不过,记者了解到,后经法院判定,对货柜的评估为何采取3132元的评估结论,公安部门也未进行说明。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撤销警方行政处罚
“对于警方的不当执法,我们也提起了诉讼,要求一个公正判决。”康先生说,2021年10月,他们5人中有3人分别向铁岭市银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昌图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该行政案件在铁岭市银州区法院开庭审理,直到2024年4月底,该案件才迎来最终判决。根据4月30日相关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昌图县公安局在审查本案过程中,认定财产损失价格共为4283.1元,与被告委托的两家评估单位评估的价格7441.7和3132元不一致,且庭审中昌图县公安局没有提供行政处罚认定张某货品损失价值为4283.1元的依据。故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应在证明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事实,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印证情况,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对于昌图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对原告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5月29日,昌图县公安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29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郭女士、康先生、聂某某3人等来了昌图县公安局撤销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书。
至此,这场由房屋租赁纠纷演变为行政官司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但对于康先生及母亲来讲,事件还未结束。“撤销处罚决定后,昌图县公安局也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事情就不了了之了。我们已经向其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要求警方为我们消除影响并道歉。”康先生介绍,他们已于今年11月和12月均向警方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对方目前尚未有任何回应。
对于这起案件,12月13日,记者致电昌图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尚未看到康先生等人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对于其他问题,则未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