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知道错了。”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隔夜酒”醉驾案,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法槌落下后,被告人郭某某低头认罪。
这起本打算以情节相对轻微作不起诉的案件,为何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公开听证,反而决定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实刑量刑建议?
隔夜酒被查获构成醉驾
被告人郭某某是一名业务员,需要常年开车。某晚,郭某某与好友持续对饮至凌晨24点左右,自己大约喝下了8两白酒,睡至次日中午,其不顾酒意,仍驾车上路。13时30分许,郭某某驾车途经磐安路段时,被磐安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郭某某毕竟系“隔夜酒”,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且无前科,可以通过公开听证,考虑是否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日前,磐安县检察院在药镇检察室召开听证会。在磐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徐静主持下,承办检察官将案件事实和证据作了全面介绍,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睡醒不等于酒醒,一定要警惕‘隔夜酒’,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分别对郭某某提问,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郭某某一开始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但在检察官提出根据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情况,择日再作认罪认罚时,其表露出了不耐烦的态度。靠近时,在场听证员们发现郭某某身上,明显散发出浓重的酒气。
基于丰富的工作经验,检察官多留了个心眼,通过聊天的方式得知郭某某有常年喝酒的习惯。另外,郭某某还流露出吊销驾照后影响自己开车跑业务的不满情绪。检察官遂闪过一丝疑虑,郭某某的驾照已经吊销,但他在案发后是否有偷偷无证驾驶的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联系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后郭某某的行车轨迹等信息。有几条异常的道路监控引起检察官的注意:无论晴天下雨、白天晚上驾驶员都放下遮阳板挡脸,试图逃避监管。经检察机关比对驾驶人员脸部、手部特征,并对郭某某传唤讯问,郭某某最终供认其因醉驾被吊销驾照后,仍无证驾驶的事实。
磐安县检察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7日,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