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夫妻多次要求女儿配合他们,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可女儿不愿意,说这套房子自己至少有25%的房产份额,父母应当给自己相应的折价款。双方沟通未果,老夫妻心生一计,说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并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结局让人意外。
(来源:新闻晨报)
在饭桌上,老王长吁短叹,气的饭都吃不下,妻子曹美玲也是一脸愁容,早知道女儿王芬是个白眼狼,他们说什么也不会把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
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那时老王带着妻子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发展,经过多年的打拼,他们终于有了一笔积蓄。
为了方便女儿王芬读书,老王跟妻子商量后,决定在上海买一套房子。
最终,他们花120万元买好了房子,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他们夫妻和女儿3人的名下。
那时老王的大儿子王勇已经结婚,之后的多年里,他们一家人各司其职,老王和妻子负责挣钱养家,儿子工作,女儿上学,一家人其乐融融。
王芬也很争气,不负众望,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可自打她成年后,老王夫妻就经常跟她说,登记在她名下的那套房子,其实是王芬的哥嫂购买的。
当时儿子儿媳两口子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就把房子挂在了父母和妹妹的名下,房屋的首付款和所有的贷款,都是他们小夫妻出的。
老王夫妻希望女儿王芬配合他们,把房子过户到儿子王勇的名下。
可对于父母的这个说法,王芬嗤之以鼻,在她看来,父母只不过就是重男轻女,偏心罢了。
这么多年,哥哥一直都没有一份正当的工作,整日游手好闲的,靠着父母的贴补过日子,曾经还多次犯错入狱,以哥嫂的经济能力,压根就凑不出这120万的购房款。
并且这套房子买回来后,基本都是哥嫂在住,哥嫂在上海过不下去后,回了安徽老家生活,他们又把房子出租了出去,房屋的租金一直都是大嫂再收。
父母已经把所有的好处都给了哥嫂,如今还希望她“净身出户”,把房子都过户给大哥,哪有这样的好事。
这套房子就算是父母、大哥和自己4个人都有份,那自己也可以分得25%的份额。
父母想要自己去办理过户也行,那就把25%的房屋折价款付给自己。
老王夫妻自然不肯同意这样的要求,他们跟王芬的关系也越闹越僵。
2023年6月,王芬大学毕业后,老王夫妻更是催着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芬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父母拉黑,跟父母断了所有联系。
老王夫妻联系不上女儿,气的茶饭不思,在他们看来,这套房子跟女儿王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儿凭什么来分家里的房子。
他们心中十分恼火,辗转联系上王芬后,告诉她,王芬并非他们的亲生女儿,而是曹美玲弟弟家的孩子。
之后,他们更是一纸诉状,将王芬告上了法庭。
1、老王夫妻称:这套房产实际出资人系儿子儿媳,他们只是替儿子儿媳代持房产。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王夫妻说房子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儿子儿媳出的,因当年儿子儿媳没有买房资格,因此把房子登记在他们夫妻和女儿王芬的名下。
既然儿子王勇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王芬应当配合他们,把房子过户给王勇。
另外,他们还说王芬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因此对这套房产也没有任何的所有权。
2、王芬却说自己非父母亲生是无稽之谈,父母拿不出任何的证据,并且这套房子登记在父母和自己名下,自己享有应有的份额。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芬主张哥嫂没有购房能力,房子系父母出资购买,父母说自己并非他们亲生,但是并未拿出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主张。
既然房子登记在父母和自己名下,那么可以视作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也享有应有的份额。
3、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王夫妻主张王芬并非亲生,但是并未拿出实质证据,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老王夫妻主张案涉房屋系儿子王勇出资购买,他们只是代持,但是老王夫妻并未拿出相应的出资证明或者相关代持协议,因此这一主张,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案涉房屋由老王夫妻分得90%的房产份额,王芬可分得10%的房产份额。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