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作品“阿衰”作为许多90、00后的童年回忆,积累了庞大的粉丝群体,漫画书自发行起一路畅销至今。个别商家看中了其中的“商机”,动起了“歪心思”,选择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再经自营的网店进行销售,殊不知,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
近日,长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阿衰online》盗版图书引起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某漫画公司与《阿衰online》系列图书著作人陈某签订《出版合同》,陈某向某漫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某漫画公司取得了《阿衰online》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及维权权利。后该公司发现某图书店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某智图书专营店”店铺售卖《阿衰online》盗版书籍。于是,某漫画公司采取实时电子数据存管函方式,从该图书店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阿衰”全集图书一本,实际花费48.25元,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为其出具《实时保电子数据存管函》三份,证实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后某漫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图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并销毁侵权图书的库存,赔偿某漫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当庭比对,正版图书规格为48开本,并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规格,而涉案图书为16开本,共缩印正版图书64册内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某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涉案盗版图书,构成侵权。《阿衰online》漫画图书在少儿读物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图书缩印正版图书达64册,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某图书店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后果和某漫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令某图书店立即停止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销毁图书库存,并赔偿某漫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某图书店未履行赔偿义务,某漫画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笔案款已执行到位。
▲民一庭庭长赵娜
法官说法
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盗版图书自身也存在危害,为压缩成本而粗制滥造,导致错字漏字、印刷模糊或纸张油墨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会严重影响读者的阅读认知和身体健康。消费者应选择出版社官方自营网店或正规实体书店进行购买,支持正版,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