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男子和妻子结婚后7个月就有了女儿,后来,因为男子常年外出打工,和妻子感情渐渐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男子偷偷给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却发现养了18年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于是要求妻子赔偿23万元,结果妻子却说当时已经说了这个孩子不是他的。
古先生老家是湖北的,自己常年在东莞工作,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黎女士,双方当年就领了结婚证,婚后,黎女士选择了留在湖北,而古先生则去了东莞打工。
7个月后,古先生得知妻子生了一个女儿,于是赶紧回了老家,8年后,古先生的第二个小女儿也降生了,就这样一个三口之家变成了四口之家,古先生工作的更加努力了。
可是,因为古先生常年在外地,和妻子的感情也变得疏远起来,双方最终决定离婚,在妹妹的帮助下,古先生给俩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却发现,养了18年的大女儿和自己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气愤至极的古先生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23万元,结果妻子却说,当时领结婚证的时候,我已经告诉他怀孕了,并且我跟他没有发生关系,他心理一点数没有吗?
有人说,没发生关系,人家告诉你怀孕了,你还跟人家结婚,这男的怎么想的?
也有人说,好歹有一个是亲生的,江西之前不是有个男的,三个孩子都不是亲生的,而且三个孩子还不是一个爸爸,真的是白白付出了这么多年的感情、经历和时间了,要23万都少了。
实际上,因为不是亲生的,那么古先生之前付出的抚养费,对于妻子黎女士而言就是一种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在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下,已支付的抚养费应由过错方返还,返还的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已支付抚养费的总额等因素来确认。
不仅如此,因为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违背了善良风俗,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古先生也是有权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黎女士支付5万元赔偿后,双方离婚。
不过,对于古先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倾注了无数的爱与心血在孩子身上,这份情感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而妻子的隐瞒行为,不仅伤害了丈夫,也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践中,如果只是怀疑不是亲生的,是否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提起鉴定?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明,另一方不同意做鉴定的,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