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干果店正忙着炒制香喷喷的板栗。这时,退休老人李大妈路过时,被那诱人的香味吸引。趁店员不注意,李大妈伸手拿了一颗刚出锅的板栗,急不可耐地塞进了嘴里。然而,这滚烫的板栗却把她的嘴唇烫伤了。李大妈认为这不仅影响了她的美观,更是干果店的失职,因为店员没有提醒她板栗很烫。于是,一怒之下,李大妈将干果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来源:九派新闻)
李大妈,一位年近六旬的退休老人,平日里喜欢买些零食小吃。事发当天,她像往常一样在街头闲逛,突然被一阵浓郁的板栗香吸引住了。
循着香味,她来到了这家干果店前。只见店内炉火正旺,一颗颗板栗在锅中翻滚跳跃,散发出诱人的光泽。
李大妈看得直流口水,心想:这板栗看起来真好吃,我得尝尝。
然而,她并没有注意到店员正在忙碌地翻炒板栗,也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板栗烫手,小心食用的警示牌。
于是,在好奇心和馋虫的驱使下,她趁店员不注意,伸手从锅里拿了一颗板栗,迅速塞进了嘴里。
然而,这刚出锅的板栗温度极高,李大妈的嘴唇瞬间被烫得通红。她疼得龇牙咧嘴,差点没哭出声来。好不容易把板栗吐出来,嘴唇上已经留下了一个明显的烫伤痕迹。
李大妈觉得十分委屈和愤怒。她认为干果店作为店家,应该提醒顾客板栗很烫,以免发生意外。而店员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她受伤。于是,她决定找干果店讨个说法。
干果店的老板赵德柱听到李大妈的抱怨后,感到十分冤枉。他解释说:我们从来没有提供过试吃服务,也没有邀请您吃板栗。您自己偷拿板栗被烫伤,怎么能怪我们呢?
李大妈却坚持认为:你们没有提醒板栗烫,就是你们的责任!我现在嘴唇被烫伤了,严重影响了我的美观和心情。你们必须赔偿我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李大妈一纸诉状将干果店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大妈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和诉求。她认为干果店在门口炒板栗,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导致她被烫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她还展示了自己嘴唇上的烫伤痕迹作为证据。
赵德柱则辩称:我们炒板栗已经很多年了,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板栗刚出锅很烫是常识,消费者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李大妈自己偷拿板栗被烫伤,完全是她自己的责任。店内并没有提供试吃服务,也没有义务提醒每一个路过的行人板栗很烫。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他们在炒板栗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也没有提醒顾客板栗很烫,导致她受伤。
因此,干果店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她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赵德柱则认为,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她偷拿板栗被烫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与干果店无关。因此,干果店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李大妈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然而,她偷拿板栗的行为却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她明知板栗是刚出锅的、温度极高,却仍然冒险尝试,导致自己受伤。这种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应该由她自己承担后果。
干果店作为经营者,确实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
干果店并没有提供试吃服务,也没有邀请李大妈吃板栗。他们炒板栗的行为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并没有侵犯李大妈的权利。
板栗刚出锅很烫是常识性的知识,消费者应该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因此,干果店没有义务提醒每一个路过的行人板栗很烫。
李大妈的行为:
主观上:李大妈明知板栗刚出锅很烫,却仍然冒险尝试,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客观上:她偷拿板栗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侵犯了干果店的财产权。
触犯法律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大妈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干果店的行为:
主观上:干果店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地侵犯李大妈的权利。他们炒板栗的行为是合法的经营活动。
客观上:干果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或提醒顾客板栗很烫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为板栗刚出锅很烫是常识性的知识,消费者应该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
综上所述,李大妈的烫伤是她自己偷拿板栗、自甘风险导致的。干果店并没有侵犯她的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因此,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大妈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求,判决干果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经营者也应该依法经营、诚信守约,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当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时,不能盲目地将责任推给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理性地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归属,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迎客松
大妈该到农药店偷农药吃赔得更多,绝大多数农药店没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