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个铜钱怎么就犯罪了?”湖北黄冈,男子在网上看鉴宝视频后,于是幻想通过野外寻宝一夜暴富。网购了金属探测仪、工兵铲等工具,带着工具四处寻宝,辛辛苦苦挖了129枚铜钱、铜币,2枚发簪,结果被警方逮个正着,宝贝全被警方扣留也就罢了,还被警方以涉嫌犯罪为由,刑拘!(来源:第1眼新闻等)
据悉,男子强子(化名)对文物知识一无所知,在网上看到鉴宝视频后,便产生了通过野外寻宝一夜暴富的思想。
随后强子在网上购买了金属探测仪、工兵铲等工具,说干就干,拿着工具便去野外寻宝。为了增加收获,期间还多次寻找古祠堂、寺庙、旧遗址。
怎料,在一次野外寻宝过程中,被警方逮个正着。辛辛苦苦挖了129枚铜钱、铜币,2枚发簪,被警方扣留也就罢了,还被警方以涉嫌犯罪为由,刑拘!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纳闷强子捡个铜钱,到底犯了什么罪?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强子到底犯了什么罪?
1、文物归国家所有,捡到文物需要上交。
《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41条规定,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可见,文物不属于无主物。捡到文物,不能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应当及时上交给国家相关部门。
2、无意捡到文物不犯法,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金属探测仪探、挖文物,或涉嫌盗窃罪。
前不久,陕西省镇巴县,3男子使用金属探测仪,在一绝户老人废旧的土地上,挖出109枚银元。
法院审理后,就认为3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在他人承包的荒废土地上挖掘地下埋藏的无主财物并占为己有,经鉴定均为一般文物,价值134340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者,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3名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强子的行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到本案,据悉强子野外寻宝也就罢了,选择的位置还是一文化遗址保护区,且所挖的铜钱、铜币、发簪经鉴定属于文物、来源于该文化遗址保护区,故而强子系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被刑拘!
4、最后,强子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野外探宝有风险,一定要提前做好功课,避免触碰法律底线!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