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龙,男子母亲在小区锻炼身体认识了单身女子的母亲,两位母亲一商量,回家撮合男子和女子处对象,并催促着两人闪婚。婚后,男子带着女子出去度蜜月,这才发现彼此不合适。男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女子返还彩礼和度蜜月的花销,闹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长沙电视台 黄龙法院)
陈志强和袁小丽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早都到了结婚年龄,却一直单身,至今没有处过对象,两人的母亲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见面就聊有没有适龄的单身青年。
无巧不成书,这天,陈志强的母亲锻炼身体时,和袁小丽的母亲聊了起来,两人很快就聊到了孩子婚姻的话题上,年纪相仿,正好是结婚的好对象。
父母眼中认为,婚姻大事,媒妁之言,只要他们两个母亲同意,由不得孩子不同意。
于是,当天晚上,他们就分别做起了陈志强和袁小丽的工作,一个劲的撮合两个孩子处对象。
看着母亲喋喋不休的样子,陈志强和袁小丽也先后妥协,打算先见个面再说,把母亲这一关度过再考虑。
陈志强和袁小丽见面后,两人之间不算很满意,但也不反感,就尝试着相处。
相处了将近一个月时间,双方父母就催促着看好日子,张罗着给两个孩子举办了有模有样的结婚仪式,还让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后,陈志强和袁小丽一起出去度蜜月,两人还拎着行李箱旅游了10天,吃喝拉撒下来,一共花费了15000元。
出去旅游期间,陈志强发现他们的消费观、性格以及对人生未来的规划大不相同,一个急性子,一个慢性子,两人在旅行途中就多次意见不一致,发生了争执。
陈志强看得出来,这样的婚姻别说一辈子了,这10来天的时间里,他已经够够的,就像在煎熬一样,一分钟都不想多看见袁小丽。
回到家后,陈志强以二人了解太少,婚姻太仓促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袁小丽返还订婚时给的彩礼和度蜜月的花销。
袁小丽愿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虽说结婚时间不长,但她已经成为二婚,未来的婚姻生活大打折扣,她属于受害者。而且,这是陈志强主动提出离婚,她没有过错,凭什么返还彩礼和度蜜月的花销。
陈志强眼看要不到钱,袁小丽也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他一气之下闹上法庭,提出了离婚诉讼。
对于此事,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1、都说强扭的瓜不甜,两位母亲为了让孩子早点结婚,一个劲的撮合,还催促着结婚,最后只能是害了孩子。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需要双方完全自愿,没有自愿的婚姻注定矛盾重重,这就更需要两个人好好磨合,彼此互相宽容。
陈志强和袁小丽结婚的仓促,离婚的更加冲动,婚姻不是儿戏,这样闪婚闪离,结局就是,两人都是受害者。
2、从司法解释和实践惯例来看,要想返还彩礼,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袁小丽和陈志强看似已经结婚,也共同生活10来天,一起出去度了蜜月,但这不是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如果支持闪婚闪离不返还彩礼,后果可想而知,只会助长骗婚的嚣张气焰,让婚姻更加没有保障。
3、婚姻是自由的,但不是儿戏,不能拿婚姻当玩笑。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生活没有理想化的一帆风顺,夫妻之间都会有磕磕绊绊,重要的是互相理解和支持。彼此包容才能让家庭更加温馨和睦。
陈志强动不动就提离婚,显然没有担当,更是不理智的做法。
最终,法院判决,同意陈志强和袁小丽离婚,袁小丽返还88000元彩礼,但驳回陈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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