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缠身,却遭遇冷漠
负重前行,却力有不逮
曾如星辰般璀璨的爱情
也难逃现实的风霜洗礼
人病了,婚姻也“病”了?
程某与张某于2010年4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8年,程某患舞蹈症、癫痫症等疾病,并被评定为二级肢体伤残,后期治疗和康复支出大量医疗费,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感情恶化走向分居。
程某主张双方分居后,张某不管不顾,生活、经济上均未对程某尽到扶助义务,还将程某名下房屋租户赶走,截断程某的租金收入。此外,张某曾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张某仍未尽扶养义务。张某称因工作变动,收入受到影响,程某就医支出医疗费数额巨大,自己负担能力有限,但认可双方分居后,未另行支付扶养费。现程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万元。
法院:扶养义务需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程某、张某自2020年3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掌握名下财产。程某因患癫痫、舞蹈症等产生医疗支出,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在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及生活支出情形下,程某要求张某承担部分费用支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程某身体状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张某的经济收入条件等,法院最终判令张某每月支付程某扶养费2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居不能成为挡箭牌
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且不因夫妻双方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情况而有所区别。二是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并不以经济上的客观贫困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扶养需要即可。三是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本案中,程某患病后,双方感情恶化并分居,但并未离婚,双方婚姻仍处于存续状态。程某因就医、生活开销等,客观上存在费用支出,在无法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情况下,存在扶养需求。双方分居后,各自掌管名下收入,张某未履行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扶养义务,亦未履行支付扶养费的物质扶养义务。因此,程某要求张某支付扶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扶养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结合扶养需求、扶养能力等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