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二十年后再次起诉索赔获支持

新华报业网 2024-12-17 18:36:57

交通事故重伤后,受害人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二十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200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诉求,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2002年,被告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车与原告陈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一级伤残、半身截瘫。张某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包括医疗费、20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某公司按约给付了赔偿款。

然而二十多年后,残疾补偿金赔偿期限已过,无收入来源的陈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2023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继续给付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陈某再次主张相关费用有违调解协议。

通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赔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诊疗项目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调解协议载有“事故调解就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从文义看,具有一次性处理结束的意思,但并未明确包含陈某20年后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超过确定的赔偿年限,赔偿权利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综上,法院支持了陈某的部分合理诉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54万余元。(通讯员杨智慧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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