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办案检察官走进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以案释法,提醒项目负责人提高防诈意识。
2023年1月,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民警进一步沟通,提出后续补充侦查方向和具体侦查事项。
11月29日下午,在机器作业的阵阵轰鸣声中,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郑法梁来到该市某文化广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郑法梁以自己刚办结的一起利用工程渣土消纳场行骗案为例,现场以案释法,送达安全生产白皮书,提醒工程项目负责人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他人以推销渣土消纳场方式设下的圈套。“我第一次听到还有这种骗术,你们的提醒精准又及时。”工程项目负责人感慨道。
“提醒”中涉及的这起始于渣土消纳场,历经串供、反转,终于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立案监督的“案中案”,要从2022年5月说起。
一起由渣土消纳引发的诈骗案
建筑工地除了施工前场,一般还要开辟处置渣土等建筑垃圾的消纳后场。2022年5月1日,单某拿着其与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的渣土倾倒承包协议,向包工头白某推销该项目中可消纳约5000车渣土的消纳场。巨大的渣土消纳量让白某异常心动,当天就以1300元/车的价格与单某签下合同,并当场支付40万元定金,单某承诺在7日内安排白某在该消纳场倾倒渣土。
7天后,单某以项目指挥部暂时不需要渣土、还要进一步沟通为由,回应白某的询问。直到近一个月依旧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白某终于忍不住前往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核实情况,发现该工地确实规划了一处临时渣土倾倒用地,但不允许外来渣土倾倒在内,意识到可能被骗的白某果断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单某与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渣土倾倒承包协议是伪造的。
“我不知道这协议是伪造的,姓黄的骗了我。”2022年6月10日,被传唤到案的单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这份协议的来历。2021年9月,单某想承包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渣土倾倒工程却苦于没有门路,正巧黄某称其“有关系”。2022年1月,黄某以跑关系为由向单某要了20万元活动经费。4月底,经单某多番催促,黄某终于将盖有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印章的协议拿给了单某。
“知道协议是假的后,我已经把40万元定金还给白某了。”单某说。2022年6月20日,黄某投案自首,瑞安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其取保候审。
据黄某供述,他是2021年9月在工地上认识的单某。当时单某正为承包土方工程的事发愁,于是黄某便谎称自己有温州某标段项目指挥部的门路,从单某处要了20万元“活动费”,并打了收条。2022年4月底,黄某伪造了项目部印章,并将盖有假印章的协议交给单某,原本打算先用这份假协议稳住单某再另想办法,却没料到单某第二天就拿着假协议去谈业务,最终骗局败露。
梳理矛盾疑点
2022年12月5日,黄某涉嫌诈骗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这起双方供述相互吻合、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的案件,在办案检察官郑法梁眼里却满是漏洞。
首先,黄某供述是其让他人伪造了印章盖在协议上,但经鉴定,协议上的“印章”属于电脑套打,而非手动盖印。检察官多次向黄某核实,其笃定就是手动盖章伪造了协议,客观情况与黄某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其次,黄某称诈骗动机是其缺钱,但诈骗所得20万元历经数月却原封未动,其在案发后能立刻全部归还,不符合常情;再次,其称20万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归还,因此没有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那20万元“活动费”是否真实存在?
让检察官进一步起疑的是,在审查中发现,黄某委托辩护人的3万元费用,是由单某支付的。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请律师,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带着疑问深入调查,检察官还了解到,单某长期涉足渣土行业,对工程项目知之甚深,黄某则从未从事过渣土相关工作,甚至无法说出温州某标段项目的责任单位。“资深人士”轻易被“萌新菜鸟”诈骗,也不足以取信于人。
数条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行为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这让检察官不由产生黄某为单某顶罪的合理怀疑。
立案监督2件3人
2023年1月,检察官就该案存在的几处重大疑点,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出研判资金流和通信流、向重点人员取证等后续补充侦查方向和具体侦查事项。
经补充侦查,黄某确有包庇的犯罪事实,瑞安市检察院于2023年8月31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批准逮捕黄某。黄某这才交代了来龙去脉,这起“案中案”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单某于2022年6月诈骗白某案发后,提出让黄某顶罪,利诱之下,二人达成顶罪合意并串供。黄某投案自首后,谎称其伪造了白某被诈骗一案中协议上的项目指挥部公章,致单某被其诈骗20万元,并提供了二人事先准备的20万元收条、借条,以帮助单某逃脱罪责,而单某委托律师为黄某辩护。其间,为隐藏犯罪痕迹,二人间的通话、交易均由中间人陈某甲、陈某乙代为操作。
在被包庇期间,单某并未收敛,依旧虚构其与某沙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某田园综合体项目有大量渣土倾倒合作,先后骗取林某、戴某、钟某、梁某等人共计190余万元,归还给白某的40万元便是来源于此。此外,单某还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经瑞安市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对单某以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于12月28日对陈某甲、陈某乙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2023年9月22日,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今年2月21日,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单某提起公诉;4月16日,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瑞安市法院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宣判后,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7月28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