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杨雪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12月17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执法办案情况,发布了8起典型案件,涉及低价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无证经营出境游等。
案例一青岛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2024年8月,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诱导旅游者,行程中通过增加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20元、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陈某另案处理,依法作出罚款、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巡查线索发现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招徕游客季某某报名“港澳双飞五日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并收取旅游费用6680元,属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80元,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曲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岛某文旅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文旅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在线旅游业务案
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张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招徕并收取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岛某旅行社支付接待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案
2024年4月,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在大连段旅游业务委托给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但向其支付的接待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6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8月28日,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在崂山风景区游览期间,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案
2024年2月6日,导游綦某在接受青岛某旅行社的委派为游客参加的“崂山一日游”团队提供服务期间,执业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导游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导游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4年6月19日,夏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崂山风景区太清游览区从事导游活动,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