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涉案超30亿,与涉黑人员相互勾结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李建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图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把下属企业当成“钱袋子”和“提款机”
公开信息显示,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他早年在内蒙古电子学校、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内蒙古啤酒厂、呼和浩特市体改委等任职。
1996年3月,李建平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自此进入当地水务系统,后相继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4年6月至2011年3月,李建平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11年3月,李建平离开任职15年的水务系统,出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直至被查。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8月,李建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双开”通报称,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亦官亦商甘于被“围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2月曾发文《清除经开区发展的绊脚石,一把手亦官亦商权力运行缺乏监督》,文中称,李建平案是“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披露了很多案件细节。
自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被通报,李建平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7年之久。那些年,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后来穷尽所能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李建平胃口越来越大,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覆水难收。即使曾与他共事的经开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白海泉在2014年被调查,李建平都没有一丝警醒,依然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
文中称,为了扰乱监管视线,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3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更为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进行,第一名为董事长、第二名为总经理、第三名为监事长。
调查发现,李建平随意设置大大小小的空壳公司数十家,其中既有明面上的总公司,也有掩人耳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在他直接策划和授意下,这些公司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大量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后被挪作他用,意图“钱生钱”。
两年时间侵吞国有资产超14亿
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案一审公开宣判,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根据法院审理,李建平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元,是在2016至2018年两年多时间内进行的。如果按照两年时间计算,其几乎每天要侵吞国有资金近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