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父母催婚,男子闪婚度完蜜月又闪离,并要求女方退回全部彩礼以及度蜜月花费的15000元。男子称:性格不合过不下去。
(案例来源:长沙政法,黄龙法院)
男子小陈是延安黄龙县人,他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为人比较木讷,但是踏实肯干,可是这样性格的男孩子一般都不会讨女孩欢心。
眼瞅着儿子一年比一年大,却一直没有找到女朋友,小陈的父母急白了头。别人家比小陈小的早就结婚了,孩子都满地跑了,他们的儿子却找不到对象,老两口急得到处打听有没有合适的女孩子。
一天,小陈的母亲在楼下和邻居们聊天时,听说同小区有个邻居家有一个和小陈差不多的女孩,她父母也是愁的不得了。小陈母亲顿时来了兴致,打听到了女孩家的位置,和女孩父母牵上了头。
这个女孩姓袁,也是一直没有找男朋友。说起自己家的孩子小袁的妈妈也是唉声叹气,两个母亲凑在一起,觉得两家人住一个小区知根知底,两个孩子年龄相仿,正是一段好姻缘。
在两个妈妈的牵线搭桥之下,小陈和小袁见面了,双方初步印象不错,决定按照父母的意思尝试着相处一下。
@梅姐说法
两个人刚认识一个月,小陈的母亲就等不及了,催促着两人结婚。小袁的父母也觉得小陈家不错,对此非常支持。
于是,两个年轻人刚刚接触一个月就举办了婚礼,并领了结婚证,小陈家给了小袁8.8万的彩礼。
婚后,夫妻俩出去度了个蜜月,原本以为这是二人增进感情最好的机会,没想到在相处过程中,小陈和小袁意见经常不和,最开始二人还能相互忍让一下,可很快就不行了。
小陈和小袁认识才一个月,原本双方就不太了解,感情更不深,多次意见不同后,二人发生了争吵,小陈觉得小袁不是自己的菜,小袁觉得小陈不像个男子汉不够大度。
短短十天之间,两个人就吵了好几架,等到10天蜜月结束,小陈觉得自己听从父母的建议结婚就是个错误。
回家后,小陈觉得他们差距太大了,也根本不可能磨合,与其这样凑合一辈子,不如趁早分开,省的有了孩子后麻烦更多。
于是,小陈直接对小袁提了离婚,这句话一出口,小陈家和小袁娘家都炸了。双方父母最开始还极力反对,但是小陈去意已决,任谁劝都没用。
眼见事情无法挽回,小陈的父母也站在了儿子一方,他们认为,小陈和小袁总共也就在一起生活了十来天,二人离婚小袁应该退回彩礼和度蜜月花费的15000余元。
小袁的父母气炸了,自己家女儿是想好好嫁人过日子的,结果结婚10天就要离,还要让她退回彩礼和15000元,这不是欺负人吗?他们女儿好好的黄花大闺女变成了二婚,这笔损失又怎么算呢?
两家人闹了起来,小陈见状,直接起诉了小袁,要求她退回88000元彩礼和度蜜月花费的15000元费用。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小陈最后要回彩礼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陈和小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了十来天,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判断彩礼是否应退还,不能仅仅考虑某一项条件,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的具体情况。
小陈和小袁相识仅一个月就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在短暂的共同生活中矛盾频发,导致婚姻无法继续。
这种情况下,判彩礼无需归还对小陈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判全部返还,对小袁又不太公平。
至于二人度蜜月花费的15000余元,一般来说,度蜜月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要求一方单独承担或退还。
也就是说,这种消费支出并非彩礼的性质,而是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和享受婚姻生活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小陈和小袁共同承担。
最终,经审理认为,小陈和小袁确实感情破裂,判二人离婚。
但因小袁和小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双方的付出及过错程度,判小袁返还给小陈88000元彩礼,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小陈和小袁走到一起,双方父母虽然出于好心牵线搭桥,但不应过度干涉子女的婚姻选择。
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选择,不能仅仅因为子女到了结婚年龄就仓促促成婚姻,不然子女生活不幸福,一切皆是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