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打工时认识了女友,随后两人便同居起来,期间女友怀了孕又做了手术,不

小鲨看法 2024-12-18 15:06:28

河南周口,男子打工时认识了女友,随后两人便同居起来,期间女友怀了孕又做了手术,不过两人还是举办了婚礼,男方给了女方16.8万元的彩礼,因男子父亲生病,男子向女友借彩礼治病遭拒后,两人便起了隔阂并分了手,事后,男方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男子张某在一家火锅店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子李某,不久后他们便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即就同居在了一起。

数月后,张某有喜,可意外的是张某不幸流产,不过好在他们的感情并未因此中断,按照当地传统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李某为表诚意,送出了 16.8 万元的彩礼,紧接着二人又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后在李某的老家共同生活。

好景不长,张某为改善家庭经济外出打工。期间,李某称父亲重伤急需用钱,想动用彩礼,张某未应允,两人为此争执不休,矛盾激化。待张某回到李某老家时,家门已换锁,她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只能返回娘家,从此两人断了联系。

由于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都无意再继续共同生活,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16.8 万元彩礼及利息。

从法律视角剖析此案,关键在于彩礼的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的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存在法律依据。李某据此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于法有据。

不过,到底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张某的遭遇亦值得考量。她经历怀孕与流产,身心遭受重创。根据上述的规定,张某在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所遭受的身体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李某的行为存在间接关联,虽难以构成明确侵权责任,但在彩礼返还数额判定上应作为酌情因素。

此外,在判定彩礼返还时,还需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若一方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等行为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结婚,那么在彩礼返还上应倾向于无过错方。在此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人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女方也没有太大的问题,据此,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3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张某认为不能按照在一起的时间作为返还彩礼比例的依据,而且期间两人分分合合,在不同的城市打工,不能认定为同居,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两人婚前同居,导致张某怀孕并流产,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其实,有人说,男方本身就是过错方,不给钱直接换了锁不让女方进门,这就等于把媳妇往外撵了。也有人说,还没结婚就拿女方彩礼治病算计,就算不给,等结婚之后这笔钱还是会变着法要回去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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