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用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与优化
Constructionandoptimizationofthemulti-levelmedicalsecuritysystemforrarediseasedrug
陈昕阳1,2,陈烨1,2,丁锦希1,2*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1198;2.中国药科大学医药市场准入政策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1198)
引用
陈昕阳,陈烨,丁锦希.罕见病用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与优化[J].世界临床药物,2024,45(11):1132-1140.DOI:10.13683/j.wph.2024.11.004.
作者简介
陈昕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与管理药学。
通信作者:丁锦希,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医药政策法规、医药市场准入与药物经济学。
摘要
目的评估当前我国多层次保障体系对罕见病用药可负担性的改善情况,为罕见病用药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构建和优化提供完善建议。
方法收集我国333个地级行政区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惠民保和医疗救助的实际报销政策,并利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健康行动机构标准调查法对5种年费用超过10万元的医保目录内、6种年费用超过90万元的医保目录外罕见病用药进行可负担性评价。
结果对于医保目录外罕见病用药,仅单一惠民保特药目录保障下支付年数均高于10年,可负担性极差。对于医保目录内罕见病用药,仅门诊慢特病保障下,可负担性均较差(1.53~3.97年)。当大病保险衔接后,特立氟胺(0.81年)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0.91年)实现可负担,其余三种药品支付年数均有一定下降。当惠民保进行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进行兜底保障后,人凝血因子Ⅷ(0.64年)和麦格司他(0.84年)也实现可负担,且每保障层次衔接后,支付年数均有显著性差异。
结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能够有效改善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对此,建议尽快纳入医保目录外超高值罕见病用药,并加强各保障层次间的待遇衔接。
关键词
罕见病用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可负担性
章节导览
1数据与方法
1.1数据来源
1.2药品选择
1.3待遇测算
1.4评价方法
1.4.1可负担性评价方法
1.4.2差异性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医保目录内(路径1~4)与医保目录外(路径5)罕见病用药可负担性对比
2.2门诊慢特病(路径1)与大病保险(路径2)衔接对可负担性的影响
2.3惠民保(路径3)与基本医保(路径2)衔接对可负担性的影响
2.4医疗救助(路径4)与惠民保(路径3)衔接对可负担性的影响
3讨论
3.1多层次保障能有效改善药品可负担性,尽早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
3.2完善大病保险与门诊慢特病衔接,保证基本医保成为保障主体
3.3惠民保保障责任与门诊对接,实现惠民保补充保障作用
3.4精准救助,实现托底保障
文章节选
罕见病用药指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目前我国尚无官方定义,主要依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两批次《罕见病目录》界定。至今虽然已有部分高值罕见病用药上市,且部分已通过医保谈判被纳入基本医保,但罕见病患者通常需在门诊长期治疗,仅单一基本医保门诊保障下,价格高昂的罕见病用药可负担性难以保证。因此,为加强罕见病患者待遇保障,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
孙楚玉等和李奕昊等已分别按70%和30%的固定报销比例分析罕见病用药医保报销后的可负担性,但存在保障层次单一、固定报销比例缺乏真实性的局限性,无法明晰当前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实际政策效益。分析各层次现状及其衔接对药品可负担性的改善情况对完善多层次保障有重要意义。因此,本研究聚焦于当前我国罕见病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国际健康行动机构(HealthActionInternational,HAI)标准调查法分析高值罕见病用药的可负担性现状,明晰现存问题并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提出改善我国罕见病用药多层次待遇保障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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