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提前一个月退租,提出押金作为赔偿金,房东却阻止女子搬走,要求她再付3个月房租。女子拒绝,房东找到女子闺蜜家踹烂了她家门,要求闺蜜赔钱。
(案例来源:民生面对面)
小玲(化名)在去年的12月份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当时和房东见面后,他们就签下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说明,租金押一付三,房租按季度来付。
小玲是单身,养了一只猫和一条狗,住进新房家后,小玲对自己的宠物严加看管,不让它们毁坏房子里的任何设施,一人二宠生活非常惬意。
可是,不久前小玲的工作发生了变动,她要被调往别处了,继续住在这里的话上下班就太远了。想着还差一个月就一年了,小玲决定提前退租。
于是小玲在确定要调岗后,就通知房东自己第二天要搬走,押金就当提前退租的违约金。通知完房东,小玲就提前收拾东西打扫卫生,到了第二天,又通知房东过来收房。
小玲正在指挥搬家工人搬她的行李,房东来了。小玲对房东说,自己这季度的房租已经交过了,因为是自己违约提前了一个多月退租,押金她也不要了,就当违约的违约金。
房东黑着脸,竟然趁小玲不注意,直接将门反锁,将小玲她和猫狗及行李全部锁在房间里了。
小玲询问房东干嘛,房东说小玲还欠他3个月的房租,如果小玲不给钱,他就不让小玲搬走。
小玲生气了,当天是7号,这个季度的钱自己交过了,下次交房租是15号,自己都不住了,也不要押金了,凭什么还让她继续交3个月房租?
好在小玲叫的搬家工人比较给力,小玲用力去拉门,房东挡住了,几个大哥在外面喝住房东,让他不要欺负人家一个小姑娘,赶紧把门打开,不要耽误他们赚钱。
房东见对方人多势众,又都是年轻力壮的汉子,最终还是没敢做出什么过分的事,乖乖打开门让小玲搬走了。
结果,小玲搬走后房东内心不服气。之前小玲住在这里的时候和房东关系不错,房东还认识小玲的闺蜜,也知道闺蜜就住在附近。
于是,房东直接找到闺蜜家,在外面又吵又闹,非要让小玲的闺蜜把小玲叫过来,闺蜜不叫,房东就让她代小玲交3个月的房租。闺蜜不开门,房东竟然猛踹大门,将闺蜜家的门都踹坏了。
事发后,小玲将自己遇到的事发了出来。有人说小玲既然不准备要押金,就应该直接搬走,事后再给他说,省的给自己找麻烦。
有人说,这种房东是翻脸不认人的,就算小玲没有提前搬走,正常退租他也会找事情扣钱,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报警。
小玲和房东之间的事情,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
1、小玲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明确规定了租金押一付三,房租按季度支付,这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玲因工作变动需要提前退租,她主动表示押金不要了作为违约金,这是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
2、房东将小玲锁在房间内,构成非法拘禁。
房东在小玲通知要搬走并表示已交清当季房租、不要押金作为违约金的情况下,将小玲及其宠物和行李锁在房间内,限制其自由并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房租,这种行为涉嫌非法拘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房东在小玲搬走后,到其闺蜜家吵闹并猛踹大门,要求闺蜜代交房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闺蜜的住宅安宁权,还损坏了闺蜜家的大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闺蜜是闺蜜,小玲是小玲,小玲搬家违约,已经自愿不要押金抵扣违约金了,房东即便不满意,也应该找小玲协商,不应该找小玲的闺蜜,他踹坏闺蜜的大门,就应当赔偿大门损坏的损失。
最后,小玲已经支付了应支付的房租,在确定调岗后也及时通知了房东,并且主动放弃押金作为违约的赔偿。
如果当初签租房合同时,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小玲就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东强行索要三个月房租就是违法的。
最后,有人说,大部分租客不告而别不是品德败坏,而是有的房东确实不好打交道,毕竟谁都怕遇到提灯定损的事,那可真是耽误时间又耗费心力。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