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给了16.8万彩礼与女友办了婚礼但并未领证。男子的父亲生病住院,男子向女友借用彩礼钱,却遭到拒绝,男子一怒之下与女友分了手,又将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彩礼。男子认为,没有领证就不是夫妻,应当退还全部彩礼,可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雷和张莉曾在一家火锅店打工,由于二人那时候都是新人,所以一直互相扶持,渐渐地产生了情愫。在入职2个月后,二人便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一年后,张莉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这个小生命并未能降临世间,张莉怀孕初期就流产了。
虽然孩子没了,但李雷并没有怨张莉,还在同年10月,与张莉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李雷家给出了16.8万元的彩礼,足以见得对张莉的重视。
之后,张莉便在李雷的老家住了下来,李雷也在家附近找了个工作,二人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起来。
今年4月份,张莉见老家的工作不好找,就选择去外地打工,而李雷仍在老家,二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久而久之,二人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5月份的时候,李雷的父亲在工作时不慎摔伤,伤口在头部,急需钱做手术。
李雷找亲友借了一点,但发现还是不够手术费,他想到了张莉那还有彩礼钱,于是向张莉借点彩礼,并同意写欠条。
但张莉和李雷的关系已经大不如前,当她得知李雷父亲的手术费要好几万元后,果断表示彩礼钱已经被花光了。
李雷不信,认为张莉就是不肯借,二人大吵了一架。
今年8月份,张莉趁着休假回到了李雷的老家,打算看看公公的情况,但发现门锁都换了。无奈之下,张莉独自回了娘家。
之后没多久,张莉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方是李雷,诉求是让张莉退还全部的彩礼钱以及相应的利息。
李雷认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既然自己与张莉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张莉就应当退还全部的彩礼以及占用彩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可是张莉却认为:
虽然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自从李雷支付彩礼后,二人同居生活了1年多时间,而且这些彩礼已经用得差不多了,其中一部分用在了二人同居生活期间。
因此,退还全部彩礼是不可能的,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彩礼是指按照习俗为履行婚约而给付的财物,既然婚约没有履行,那原则上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李雷和张莉在恋爱期间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张莉还因此流产。在二人举办了订婚仪式后,张莉在李雷的老家同居生活了1年之久。
如果一味的照搬法律,会导致张莉的权益受到损害,这对张莉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法律实践中,关于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导致退还彩礼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裁量方案:
第一,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一般退还彩礼的70%。
第二,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在3~12个月以内的,一般退还彩礼的50%。
第三,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在1~2年以内的,一般退还彩礼的30%。
第四,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在2年以上的,一般退还彩礼的20%。
李雷与张莉恋爱期间就已经同居了1年多时间,在举办订婚仪式后,又同居生活了1年多时间,现在李雷与张莉分手,那张莉应当返还20%左右的彩礼。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莉应当返还李雷3万元彩礼。
可是李雷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他提起上诉,认为恋爱期间并不等同于同居生活,且二人曾多次分手复合,并未形成稳定的同居生活。
李雷认为,真正的同居生活应当从举行订婚仪式后起算。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李雷虽然主张恋爱期间没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但张莉却表示二人一直租住在一起,虽然有闹过分手,但并没有分多久就符合了。
因此,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同居,也算是同居生活,这一点从张莉怀孕并流产的记录可以得到证实。
虽然李雷还是主张怀孕不代表是同居生活,但法院认为李雷并未提交分居的证据,所以对李雷的主张未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雷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在当今社会,恋爱同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姻,它缺乏婚姻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力。因此,在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和棘手。
因此,大家在追求爱情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同居关系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彩礼给付上,要理性对待,避免因金钱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