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妈妈带着3岁的女儿去公园散步,不料4条恶犬迎面扑来撕咬她们,妈妈腿上的肉被狗撕下来吃掉了,伤口都可以塞进一个拳头,还受了10多处伤,孩子腰上和背上也被咬出洞,他们找狗主人赔偿,狗主人却态度嚣张,找一次给一点,总共只给了32,000元。网友:这不是在咬人,这是在吃人啊!
(来源:大象新闻)
李明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妻子和女儿,他无比的心痛,他不知道当时他的妻子和女儿到底有多恐惧,被狗咬的时候有多疼,他只看到现在的妻子十分的痛苦,女儿也在疼得不停地哭叫。
他看着妻子,在死里逃生,躺在手术室里做了4个小时的手术,身上的血都快换了一遍了,腿上那个伤口让人触目惊心,那块肉竟然被狗扯下来给吃掉了,留下一个可以塞进一个小孩的拳头的伤口。
他无比的难受,他看着妻子身上还有十几处被狗撕咬的伤口,他想替妻子承受这些痛苦。
而他的女儿,才三岁呀,她也被狗咬了一个洞,如果不是她妈妈当时保护她,估计孩子也生命难保。
他实在是想不明白,他和妻子女儿如此幸福的一家,为什么要遭受这些磨难。
他脑海里不由自主地又浮现了妻子和女儿被狗撕咬的那一幕。
当时他的妻子,拉着三岁女儿的小手,母女俩在公园里晃着手,慢悠悠地散着步。
女儿奶声奶气地和妈妈说着话,一会儿问问这个是什么,一会儿问问那个是什么,一会儿又小跑起来,似乎在追逐着什么,孩子一直开心地笑着。
妈妈就一直紧跟着女儿的后面,心情也非常愉悦,她们就这样开心地散着步。
突然,妈妈发现前面奔跑4条恶狗,妈妈心里瞬间紧张起来,赶紧把女儿抱在怀里,好让那4条恶狗离她们远去。
可这4条就是奔他们而来的,还容不得妈妈抱着女儿离开,它们就扑过来,将母女俩按在地上了,然后开始撕咬起来了。
可怜妈妈只是一个弱女子,她还要保护年幼的孩子,在4条恶狗面前,她毫无反抗之力,只能拼尽全力,把女儿护在怀里。
她一边护着女儿,一边大喊着救命,可她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恶狗已经在她的身上撕咬起来了,浑身的疼痛一遍遍传来。
她已经被咬了好多处伤口了,可接下来还没有人来救她们,紧接着她又感到腿上一阵剧痛,等她转过头来,她已经发现自己腿上的肉被狗吃了。
她拼尽全力保护的女儿,可女儿也同样受伤了,那一刻她真的绝望了,以为她们就会丧身于四条恶犬的口中。
就在她意识模糊中,她才看到恶狗的主人赶来了,母女俩这才得救了。
可现在,母女俩躺在病床上,也带给李明无尽的痛苦,他无法替妻女分担痛苦,医药费也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此时让他气愤的是,这四条恶犬的主人,竟然态度很嚣张,不愿意支付更多的医药费,每次都是找他一下,他就付一点点,他的妻子伤得如此之重,狗主人付的费用仅仅只有32,000元而已。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现在这四条恶犬和狗的主人都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理,他无法平复内心的愤怒,他要为妻女讨一个公道。
那么李明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妻女的合法权益呢?
1、四条恶犬是有主人的,当时这四条恶犬没有拴狗绳,主人也没有跟在旁边,主人这样养狗是违法的。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这是为了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拴狗绳,就是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
2、现在李明的妻女被咬得如此严重,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狗主人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母女俩并没有逗狗,在本事件当中,他们没有任何过错,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支付全部的医药费。
3、这件事肯定还给母女俩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狗主人还需要进行精神抚慰金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件事不但会给母女俩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痛苦。
对于养狗不拴狗绳,还养恶狗的人来说,你有什么看法?(李明为化名)
没单位没人出来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