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的持股交易情况向来被视作上市公司投资成色的重要指标。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增持、回购规模创下新高,超千家上市公司获得重要股东大手笔增持,其中增持规模最大的是万亿城商行南京银行。截至目前,该行年内被大股东增持股票数量达3.75亿股,被增持股票市值为37.12亿元,相当于总市值的3%。
与此同时,南京银行的市值也在大股东的巨额增持下屡创新高。截至12月18日收盘,南京银行年内涨幅达54.64%,在上市银行股中仅次于上海银行和沪农商行。
然而,这家饱受股东青睐的城商行最近却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中国裁判文书网于近日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定一位借款人从南京银行借的钱只用还本金,不用还利息。
据(2024)内0782民初459号,该案的案由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事情起始于2019年6月22日,借款人孙某通过“国美易卡”APP与贷款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贷款人南京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0,530.00元,分12期偿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的125%计算。同日,南京银行向孙某发放借款10530元。但截至贷款到期日,孙某仅偿还3,663.96元。2023年12月14日,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对孙某所享有的债权及其他财产利益转让于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借款人追偿。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认为,南京银行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上均无批准其可开展互联网络贷款业务,即使南京银行可以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未经审核批准跨注册地辖区进行网络贷款获取利益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南京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原银保监会曾在2021年发布暂行规定,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范围不包括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互联网银行,显然南京银行不在此列。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借款本金10,530元,因南京银行获取利息的行为违法,借款人已经偿还的3,663.96元全部视为本金,剩余应偿还原告6,866.04元。
在外界看来,上述判决对于正在积极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南京银行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因为南京银行目前已经与度小满、乐信、京东数科等多个网贷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放出去的大多数都是跨省消费贷。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南京银行实际上早就想出了办法。早在2015年,这家银行就成立了南银法巴消费金融,将业务半径合法合规地拓宽至全国。在2023年年报中,南京银行对南银法巴消费金融寄予了厚望,“以打造一流消费金融品牌为愿景,坚持差异化发展定位,聚焦中端客群,持续推动业务创新和技术升级,全力打造特色鲜明和专业专注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致力于拓展消费金融业务至全国。”
而上述案件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对于南京银行来说属于是百密一疏,至于该案件的影响会不会继续扩散,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内容来源|知谭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