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多地结合省内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
山西: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税额倍数征收
山西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
山西对特定情况下的水资源税征收进行了具体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山东:减轻农村供水税收负担
山东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据原《办法》中的政策和授权事项变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
一方面,适当从高确定“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实施减征90%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实施暂免征收水资源税的措施。
云南:水资源税收入的70%让利基层
自2024年12月1日起,云南省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提升地方自主财力水平、拓展地方税源,云南水资源税收入由原来的中央分享10%、地方分享90%改为100%归属地方。其中,省级仅对30%的水资源税收入进行分享,其余70%全部让利基层。基层的70%部分水资源税收入中,20%为州(市)级收入、50%为县级收入。据测算,云南省每年约征收30亿元的水资源税收入,县级分享部分将达15亿元,新增收入约3亿元。
重庆:分类确定税额标准明确优惠政策
重庆日前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确定将根据不同取用水情形,分类确定税额标准,并明确部分优惠政策。
具体来看,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年实际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