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12月18日公布对鞍钢炼铁总厂5号高炉“4·2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的处罚结果,分别对3家公司和4人进行了罚款,其中鞍钢炼铁总厂被罚款105万元。
2023年4月26日,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进行鞍钢炼铁总厂5号高炉热风炉煤气管道开人孔作业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造成3人死亡。
公布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对关闭阀门作业环节作业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到位,致使阀门关闭不严,造成事故隐患,对外包运维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能力、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罚款1050000元。
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罚款1050000元。
鞍山安和工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鞍山安和工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罚款900000元。
此外鞍山市应急管理局还对4人进行罚款,分别为:事故主要负责人项士平罚款237409.91元、李雪峰罚款113355.35元、王永宏罚款57114.35元、赵正洪罚款143142.6元。
此前公布的《鞍钢炼铁总厂5号高炉“4·2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中,鞍钢金结公司运维包保等事项业务的外包单位——鞍山安和公司,存在与鞍钢金结公司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的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行为,且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开煤气人孔作业班长张文明,作为鞍山安和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负责开煤气人孔作业组织施工工作,将未取得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宋刚、马沛强安排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摘掉正压空气呼吸器,造成张文明、宋刚、马沛强中毒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张文明、宋刚、马沛强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因在事故中死亡,张文明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宋刚和马沛强则被免于追究责任。
另外,时任鞍钢金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项士平等1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和行政处罚。
其中:项士平,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金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李雪峰,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金结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运行、科技质量等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王永宏,男,中共党员,鞍钢金结公司铁路分公司经理,负责铁路分公司全面工作。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赵正洪,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炼铁总厂厂长,负责全厂全面管理工作。所属单位在组织5号高炉热风炉停炉作业过程中,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外包运维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能力、作业过程等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