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86亿元,柳州市委原书记吴炜被判死缓,落马前10天曾被问责

极目新闻 2024-12-19 16:20:54

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柳州市委原书记吴炜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吴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吴炜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炜利用担任广西横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同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亿余元。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炜违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需经国务院审批后才可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规定,在未获得国务院批复的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以举债融资等方式建设柳州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吴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贿款项未实际取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吴炜,男,汉族,1968年9月生,广东普宁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他曾任:共青团广西南宁市委副书记,南宁市劳动局副局长,南宁市江南区区长,横县县长、县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

2009年,他任南宁市委常委、秘书长,2011年任南宁市常务副市长。

2015年,吴炜任柳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6年1月当选市长,2021年2月任柳州市委书记。

2023年11月16日,吴炜被查。被查10天前,吴炜曾被财政部通报。

2023年11月6日,财政部通报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其中提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问题。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通报中提及的吴某就是吴炜,他在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柳州市市长。

2024年6月20日,吴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吴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娱乐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财物;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吴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炜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柳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吴炜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自治区党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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