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帮助下,已和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以后我家可以享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日前,连平县陂头镇的张某强表示,感谢河源检察机关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维护了母亲沈某常的合法权益。
八旬阿婆合法权益被忽视
2021年3月,陂头镇鹿子经济合作社与谢某签订了一份《鹿子坑下坑旱地出租合同》,约定将鹿子坑(十老户)下坑旱地约60亩出租给谢某,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年7000元合计14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次性交清。
鹿子经济合作社收到上述租金后按照原老户主户数分配,因原老户主均已去世,由老户主的子孙按户分配。沈某良是1953年鹿子经济社老户主之一,育有一子沈某庭一女沈某常。沈某常成年后未外嫁,而是招婿入赘至沈某良家。沈某良这户仅由沈某庭参与此次集体土地租金分配,沈某常则不在经济合作社的分配名单上面。
沈某常今年80多岁,是张某强、张某辉的母亲,3人均落户在连平县陂头镇夏田村鹿子经济合作社。
对母亲被排除在集体土地租金分配之外,沈某常儿子张某强、张某辉不服,他们认为,母亲沈某常户籍就在鹿子经济合作社,应该享有参与租金分配的同等权利。
检察建议落地见效彰显公平公正
张某强于2023年10月向陂头镇政府申请更正下坑旱地租金分配决定,镇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沈某良之子沈某庭已领取相应份额的租金,租金分配方案没有侵犯沈某常的合法财产权利。
沈某常与其子张某强、张某辉于2024年2月向连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某强见镇政府一直未作出行政行为,于2024年8月8日向连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连平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沈某常及其子女属于鹿子经济合作社成员,理应获得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而下坑旱地租金分配方案却将沈某常排除在外,侵犯了沈某常的合法财产权利,应予以纠正。
2024年8月12日,连平县检察院向陂头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切实维护鹿子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今后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杜绝此类违法情形再次发生。
陂头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4年8月22日回函告知,已责令鹿子经济合作社改正租金分配方案。
日前,沈某常及其子女已恢复鹿子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张某强表示,河源检察机关及时监督镇政府依法履职,让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真正落地见实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