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因婆媳矛盾带领娘家人殴打婆婆,其丈夫更是搬到岳父家住,与亲生母亲断绝来往。多年后女子丈夫的母亲和弟弟先后离世,女子的丈夫就状告弟媳,称房子是他的,要将弟媳赶走。一审法院支持了女子丈夫的诉请,但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中国蓝新闻)
小白是个苦命的女人,当初嫁给丈夫时,丈夫家里穷,她每天像个男人一样出力干活,在一家人的努力下,日子才好过了起来。
后来小白怀了二胎,眼看就要儿女双全了,丈夫年纪轻轻却突然走了。
婆婆刘大娘一直将小白当自己闺女疼,见小白每日以泪洗面,刘大娘就时时刻刻守护在旁安慰,说自己年纪还不大,以后一定会好好帮衬她,让她放心。
为了安慰小白,刘大娘还扒开自己的伤口给她看。
原来,刘大娘的命运比小白更加多舛,上世纪80年代初,刘大娘的丈夫意外离世了,留下了当时还年轻的刘大娘以及四个孩子。
刘大娘担心孩子们受气,宁愿每天当牛做马干活也不愿意再结婚。终于,大儿子长大结婚了,并且还和妻子另立门户单独居住,刘大娘攒了几年钱,终于盖起了新房。
刘大娘不识字,房子盖好后大儿子已经另立门户,女儿当时正准备出嫁,小儿子年龄又太小,刘大娘就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事项全部交给二儿子去处理。
几年后,二儿子也到了娶妻的年纪,因为有房子,他的亲事倒也顺利,娶的是附近村里的一名女子。
结果,二儿媳却是个性格强势还不太讲理的人,经常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和刘大娘吵架,二儿子婚后什么都听妻子的,渐渐和母亲刘大娘出现了一些矛盾。
几年后,因为一点小事,二儿媳和刘大娘又吵了起来,她直接跑回娘家,叫了一大群兄弟叔伯,将刘大娘打了一顿。
刘大娘的二儿子站在妻子那边默不作声,还是刘大娘的大儿子赶了过来,拿了一把刀挡在前面挥舞,才护住了刘大娘的周全。但是事后,大儿子也因为这件事被拘留了15天。
二儿子自此事后,就带着妻子孩子一起搬到了岳父村里居住,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
刘大娘的小儿子成年后找的妻子就是小白,小白过门后对婆婆非常孝顺,夫妻二人感情和睦相敬如宾,二人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刘大娘和小白婆媳关系相处得非常好,就像亲生母女一样。十多年后,自从生下女儿就没动静的小白突然又怀孕了,一家人欣喜万分。
谁知噩耗突然降临,不等小白的孩子出生丈夫却突然离世了。从此以后,小白和婆婆以及一双儿女一起生活。
哪怕丈夫不在了,小白对婆婆却一如既往的孝顺,婆婆的晚年也是小白一手照顾的。
刘大娘离世后,儿女们将她风光大葬,二儿子和二儿媳多年来第一次登门回来,结果夫妻俩不愿意出丧葬费,葬礼结束后却非要分亲朋好友们吊唁的香纸钱。
兄弟姐妹们再次吵了起来,刘大娘的大儿子女儿和儿媳妇小白都认为,老二没有出钱办葬礼,就无权分钱。
二儿子夫妻俩没讨到好怀恨在心,没多久竟然拿着30多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将弟媳妇小白起诉了,称房子是自己的,让小白赶紧腾房滚出去。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二儿子手中有刘大娘交付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所以涉案房子应当由二儿子来处理,二儿子有权要求小白搬出去。
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认为:
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虽然刘大娘不识字,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事项交给二儿子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二儿子就拥有了该宅基地的全部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的分配通常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并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
本案中,刘大娘建造房屋时,大儿子已另立门户,女儿即将出嫁,二儿子到了结婚年龄,小儿子年龄尚小。
房屋的建造初衷应是为了家庭成员的居住保障,从家庭共有财产的角度来看,该房屋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2、小白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儿子因为婆媳矛盾,与亲生母亲断绝来往,在刘大娘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上述规定,在分配刘大娘的遗产时,应当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即小白予以适当照顾。对于多年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二儿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刘大娘离世后,二儿子未出丧葬费却想分吊唁的香纸钱,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赡养和扶养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在多年的实际居住和使用过程中,小白对房屋进行了维护和管理,且在刘大娘晚年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二儿子未对房屋和母亲尽到相应责任。
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二儿子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