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和稀泥?”江苏徐州,货车司机将车停好后,忘了拔车钥匙。村民骑电动三轮车路过,认为货车妨碍了他的电动三轮车通行,看到车钥匙留在车上,就直接坐进货车内挪车,没想到,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一路人当场死亡。法院:货车承担15%的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陈启荣几年前买了一辆厢式货车,之后经常是天刚蒙蒙亮,就从被窝中爬起来,开始一天的工作。 然而每天长时间的工作,起早贪黑,并没有让陈启荣(化名)富裕起来,挣的钱只够养家糊口,没有什么剩余。 事发这天,陈启荣接到商铺配送货物的业务,他将货车开到店铺附近,看到店铺门口的不远处有空地,就把货车停在门口旁。 因为一时疏忽,陈启荣没有拔下车钥匙,就离开了车辆,前往店铺内查看要装载的货物。在陈启荣看来,货车停在外面,安全得很,没有人会打他货车的主意。 谁知陈启荣刚离开不久,村民王某就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该处路过。 王某原本想直接开过去的,但衡量了一会,觉得直接过去还是不保险,容易把车剐蹭到,王某看到车钥匙留在车上,便想着自行挪车。 王某虽然会骑电动三轮车,但他本人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完全是凭着“艺高人胆大”的盲目自信,骑车在路上到处跑。 王某坐进货车的驾驶室后,信心满满地扭动车钥匙,对货车进行点火,然后挂挡进行挪车。
不料,他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货车一下子就冲了出去,撞到了路人钱某,或许是因为速度太快,钱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正在依法处理中。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挪车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交通肇事罪一般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死亡。 2、车主陈启荣要不要承担责任,法律怎么规定的?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法律规定,钱某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项目,但这些钱应该由谁赔偿呢,是王某,还是陈启荣赔偿? 其次,钱某家属将王某、陈启荣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 陈启荣要不要承担责任? 有网友说,“我家房子没锁门,小偷偷了我家东西,小偷摔了,要我承担责任,这不是乱来吗?” “司机不拔车钥匙犯了哪一条规定?为什么要让司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说,陈启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陈启荣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启荣下车时没有拔车钥匙,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王某偷偷坐上驾驶室挪车,没有因果关系,陈启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陈启荣把车停在店门口,挡了王某电动三轮车通过,王某也可以让陈启荣挪车,而不是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自行挪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启荣上述行为的过错程度,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酌定陈启荣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后,陈启荣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并在二审中与钱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陈启荣赔6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那么,路政没管理好运行车辆,有罪。交警没有及时处理违停,有罪。市政没有把路修得足够大,有罪。车辆制造商没有加装指纹锁,有罪。驾校没有让每个人都学会开货车,有罪……
《法官法》第七条明确认定:法官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民法典》第1212条认定是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陈启荣就不用赔偿。法院用谁死谁有理的方式办案实在令人心寒!白亏6万元啊!